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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公告: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改装公益诉讼指挥车采购项目

发布日期: 2018.08.04 截止日期: 2018.08.11 招标编号: 招标文件: 立即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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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头市政府采购公告

      项目名称: 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改装公益诉讼指挥车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包采磋〔2018〕1906号
      采购目录: 货物类\其他货物\其他不另分类的物品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评标方式: 纸质评标
      供应商投标资格: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且能够承担本招标项目实施任务;(3)须提供由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相关警务车检验报告(警务室相关系列);(4)须提供由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相关系列用车底盘及整车(相关军警用四轮车)的检验报告;(5)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组织,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均不得在本项目同时投标;(6)投标供应商须在包头市政府采购网“采购动态”或“供应商采购指南”中填写“包头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申请登记表”注册审核通过,状态为“有效”;(7)投标供应商须提供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在有效期范围内);(8)投标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 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9)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用途、数量和简要技术要求: 用途、数量和简要技术要求: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改装公益诉讼指挥车采购项目,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供应商报名时需携带下列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盖投标单位公章)一式二份: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3)税务登记证副本;(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5)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相关警务车检验报告;(6)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相关系列用车底盘及整车(相关军警用四轮车)的检验报告;(7)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8)“信用中国”网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网页截图证明;(9)联系人姓名、手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信息。注: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企业需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获取采购文件开始时间: 2018年08月03日 11:00
      获取采购文件截止时间: 2018年08月10日 11:00
      工作时间 上午09:00~12:00   下午14:30~17:00
      获取文件地址: 包头市青山区友谊大街金地大厦11层招标部
      采购文件售价(元): 500.00
      答疑会时间:  
      答疑地址: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18年08月14日 09:30
      文件递交地址: 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三楼开标室(包头市九原区建华南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厦东侧)
      开标时间: 2018年08月14日 09:30
      开标地址: 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三楼开标室(包头市九原区建华南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厦东侧)
      采购人名称: 包头市人民检察院
      采购人地址: 包头市人民检察院
      采购人联系人: 高丹
      采购人联系方式: 7905916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内蒙古海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包头市青山区友谊大街金地大厦11层
      采购代理机构网址:  
      采购代理机构银行帐号: 15050171669700000114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包头东友谊大街支行
      行政主管部门: 包头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项目负责人: 杨坤奇
      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0472-5110078
      采购文件: 招标公告.doc
      项目预算合计:
      包号 包组预算合计
      A 280,000.00
      采购内容为:
      采购条目流水号 设备名称 单位 数量 采购明细清单
      8131091 服务   1.0 公益诉讼指挥车改装,将车载摄像、照相、取证设备等装载在警车上,并搭建指挥平台与市院信息中心连接
      质疑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歧视性条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且在投标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内蒙古海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内蒙古海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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