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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执法 超载就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该问题由(会员)发布于2011/3/17 15:49:58  浏览(49)  积分(0) 给他(她)邮件 QQ交谈

今年以来,辽宁省沈阳市公安机关针对大货车超载运输严重的情况,进行了交通执法专项整治活动。此项活动对规范交通秩序起到了很大作用,但也产生了一些执法偏差。为此,沈阳市检察机关开展了行之有效的监督,对被公安机关作刑事处罚的百余件大货车超载运输案给予纠正。






资料图

今年4月,沈阳市东陵区相继发生多起大货车超载运输案,公安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涉案人刑事拘留,并准备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5月初,当地媒体对此进行了新闻报道。沈阳市检察院随即组织人员向各区了解情况,发现被刑事拘留的此类犯罪嫌疑人达84名。对此,该院又组织人员深入研究,最终形成一致意见,认为对大货车超载运输案的涉案人,“除造成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后果外,不宜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

为纠正这种情况,沈阳市检察机关注重监督手段的灵活多样性,一是“堵”,向公安机关口头说明对此类案件定性及处理的意见,从源头上阻止此类案件进入审查批捕程序;二是“疏”,与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加强沟通,统一认识,提出多种针对此类案件处理的建议和意见;三是“纠”,通过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启动立案监督程序进行纠正;四是“跟”,对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据统计,从4月底至今,沈阳市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进行刑事立案110件,报捕14件16人,检察机关最终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捕1件1人,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捕1件1人,不构成犯罪不捕10件11人,退回补充侦查1件2人。其他案件经沟通,公安机关转为治安案件作行政拘留或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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