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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公告:广西天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LZG17-518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运用与检修示范特色专业及实训基地设备采购更正公告

发布日期: 2017.10.06 截止日期: 2017.10.13 招标编号: LZG17-518 招标文件: 无标书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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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投(竞)标人:

      一、采购项目名称: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运用与检修示范特色专业及实训基地设备采购

      二、采购项目编号:LZG17-518

      三、采购人:柳州市第二职业技术学校           

          地址:柳州市柳东新区石冲路6号

          联系人:蒋维        联系电话:0772-2608301

      四、采购代理机构:广西天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广西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2号阳光壹佰城市广场25    

          联系人:伍洁婷      电话/传真:0772-2802228

      五、首次公告日期:2017年925

      六、本次更正日期:2017年928

      七、现对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内容做出如下更改:

       

      1、原招标公告中“五本项目采购总预算:人民币肆佰贰拾万元整(¥4,200,000.00),其中:001分标预算金额:人民币贰佰贰拾贰万玖仟伍佰元整(¥2,229,500.00);002分标预算金额:人民币壹佰玖拾柒万零伍佰元整(¥1,970,500.00)。

      现更正为:

      “五、本项目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人民币肆佰贰拾万元整(¥4,200,000.00),其中:001分标采购项目预算及最高限价:人民币贰佰贰拾贰万玖仟伍佰元整(¥2,229,500.00);002分标采购项目预算及最高限价:人民币壹佰玖拾柒万零伍佰元整(¥1,970,500.00)。

       

      2、原招标公告中“六、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原内容为:

       1、《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

         2、《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

         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现更正为:

      1、《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2、《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 181号

        4、《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

        5、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原招标文件第4页“第二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中的说明部分第四点原内容为:

      “三、根据桂财采[2016]42号文件有关规定:(1)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选择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核心产品的名称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001分标:序号5:5号单开道岔设备、序号7:接触网柱;

      002分标:序号2:司机室驾驶台、序号12:简易动车转向架、序号13:简易拖车转向架设备。

      现更正为:

      “三、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文件有关规定:(1)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选择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核心产品的名称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001分标核心产品:序号5:5号单开道岔设备;

      002分标核心产品:序号12:简易动车转向架。

       

      4、原招标文件第4页“第二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中的说明部分增加内容:

      、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第三条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九、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第二条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5、原招标文件第24页:“(一)投标文件的组成”中“1. 开标文件:开标一览表、保证金证明(单独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不分正副本,装在开标文件袋中):”增加内容:

      6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按第六章要求格式填写)

       

      6、原招标文件第27页:“(八)投标无效的情形”中的内容:

      1.在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超越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获得行政许可证或者行政审批的经营范围的;

      (2)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标明的资格要求的;

      (3)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未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声明书或者填写项目不齐全的;

      (4)投标代表人未能出具身份证明或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身份不符的;

      5)项目不齐全或者内容虚假的;

      (6)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使用中文表述、意思表述不明确、前后矛盾或者使用计量单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并允许其当场更正的笔误除外);

      (7)投标有效期、交货时间、质保期等商务条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8)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投标文件有招标方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2.在技术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未提供或未如实提供投标货物的技术参数,或者投标文件标明的响应或偏离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2)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性能、质量标准,或者与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指标发生实质性偏离的;

      (3)招标文件中项目需要及技术需求中标“▲”号项目发生负偏离达1项(含)以上的;项目需要及技术需求中未标“▲”号项目发生负偏离达 2项(含)以上的;

      (4)投标技术方案不明确,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备选(替代)投标方案的;

      (5)与其他参加本次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技术文件)的文字表述内容差错相同二处以上的;

      3.在报价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未采用人民币报价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标明的币种报价的;

      (2)报价超出最高限价,或者超出采购预算金额,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3)投标报价具有选择性,或者开标价格与投标文件承诺的优惠(折扣)价格不一致的;                                                                                                     

      4.被拒绝的投标文件为无效。

      现更正为:

      “1、在资格审查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未提供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组成”要求必须提供的资料的;

          (5)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6)未采用人民币报价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标明的币种报价的;

          (7)投标报价具有选择性,或者开标价格与投标文件承诺的优惠(折扣)价格不一致的;  

          (8)投标代表人未能出具身份证明或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身份不符的;

          (9)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在符合性审查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使用中文表述、意思表述不明确、前后矛盾或者使用计量单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并允许其当场更正的笔误除外);

          (2)投标有效期、交货时间、质保期等商务条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3)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投标文件有招标方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4)未提供或未如实提供投标货物的技术参数,或者投标文件标明的响应或偏离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5)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性能、质量标准,或者与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指标发生实质性偏离的;

          (6)招标文件中项目需要及技术需求中标“▲”号项目发生负偏离达1项(含)以上的;项目需要及技术需求中未标“▲”号项目发生负偏离达 2项(含)以上的;

          (7)投标技术方案不明确,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备选(替代)投标方案的。

          3、被拒绝的投标文件为无效。”

      7、原招标文件第28页:“(三)评标程序”中“1.形式审查”原内容为:

      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查。

      现更正为: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8、原招标文件第29页:“六、评标结果中第(六)点的原内容为:

      (六)采购代理机构无义务向未中标的供应商解释未中标原因和退还投标文件。

      现更正为:

      (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其未通过的原因,还应当告知其他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9、原招标文件第31页及第33页:“一、评标原则中第(四)点原内容为:

          “(四)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即对投标人投标总价中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后加上原来未享受优惠政策的部分投标价格作为评标价计算价格分(提供县级或以上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并对材料原件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附件,否则不予价格扣除)。

      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政策。

      现更正为:

          “(四)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第五条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即对投标人投标总价中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后加上原来未享受优惠政策的部分投标价格作为评标价计算价格分(提供县级或以上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并对材料原件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附件,否则不予价格扣除)。

      投标产品提供企业按《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认定为监狱企业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投标产品提供企业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认定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招标文件相关条款作相应变更,其他内容不变。

      八、网上查询:www.ccgp.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gxzfcg.gov.cn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www.zfcg.gov.cn (柳州市政府采购网)。

       

      特此公告。

                                                        广西天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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