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项目名称 |
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安全技术、痕迹鉴定服务项目采购 |
采购项目编号 |
5113222018000089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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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 |
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 |
公告发布时间 |
2018-05-10 17:30 |
采 购 人 |
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
四川国浩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
项目包个数 |
1 |
各包供应商资格条件 |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投标人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投标时承诺中标后提供当地检查机关查询原件)
2、供应商须提供“截至投标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承诺函”(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于本项目投标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等渠道对供应商进行信用记录查询,并将查询记录存档。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视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参与本项目的将被拒绝。
3.具备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业务范围必须包括机动车司法鉴定。 |
标书发售方式 |
现场购买,获取招标文件时,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注:身份证明文件带原件查验,采购代理机构留存加盖鲜章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单位介绍信原件。) |
标书发售起止时间 |
2018-05-11 09:00到2018-05-21 18:00 |
标书售价(元) |
人民币400.00元(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投标资格不能转让)。 |
标书发售地点 |
南充市顺庆区潆华南路二段华康路28号 |
投标截止时间 |
2018-05-31 10:00 |
开标时间 |
2018-05-31 10:00 |
投标地点 |
南充市顺庆区潆华南路二段华康路28号 |
开标地点 |
南充市顺庆区潆华南路二段华康路28号 |
采购人地址和联系方式 |
营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13890751333 |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 |
南充市顺庆区潆华南路二段华康路28号(顺庆区公安局斜对面),0817-3333257 |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母老师,0817-3333257 |
预算金额(元) |
1500000.00 |
招标文件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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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品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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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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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
一、项目概述:
本项目拟通过竞争性磋商谈判确定一名供应商根据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安排,对辖区内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组进行相关检验鉴定服务。
二、服务内容
1、交通工具安全性能检测:(1)摩托车、电动车(二轮、三轮)、非机动车;(2)乘用车(9座及以下的小型客车、轿车),小型货车(总质量<3500kg);(3)大中型货车(总质量≥3500kg);(4)大型客车;(5)车辆拆检加收费用。
2、痕迹鉴定:(1)地面痕迹、轮胎痕迹鉴定等;(2)车体痕迹鉴定(包括整体分离痕迹、车辆唯一性鉴定等)。
3、成因鉴定(再现):(1)车辆行驶速度鉴定;(2)道路交通事故过程重现分析;(3)交通事故涉案者行为方式鉴定。
4、交通工具属性鉴定。
辅助鉴定:
法医:(1)法医病理;(2)致伤物、致伤方式判定;(3)损伤程度;(4)伤病关系;
三、服务要求
1.中标人及其司法鉴定人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检验鉴定工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义务。
2.中标人应在接到委托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委托,应当及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及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采购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得委托,可以与采购人下属委托部门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并报采购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中标人在案件受理时根据案情与采购人下属适用单位约定检验、鉴定完成得期限,约定得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得,应当报经采购人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个工作日。并在约定时限内完成并出具检验鉴定报告(以送达日期为准)。
3.对于重特大、有影响、疑难等其他道路交通事故、采购人下属使用单位提出需要中标人派技术人员前往现场勘查的,中标人应及时按照委托单位的要求前往开展工作并不得加收鉴定费用。
4.经人民法院通知,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5.按照采购人要求提供服务;
6.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合同正常履行;2、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
资格预审公告链接 |
无 |
备注 |
本采购公告公示有效期为7个工作日。采购预算金额为:150万。 |
PPP项目标识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