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09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的通知
商产出函[2009]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有关企业:
为应对当前金融危机,保持汽车出口稳定增长,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我部拟对2009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114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按照原申报要求,将补报企业和调整企业的申请材料及电子文件于
二、符合2009年度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如需调整授权经营企业、企业名称、海关代码、进出口经营权代码、出口类别等公告内容,应按照原申报要求,重新提交申请表和有关调整内容的证明材料。
三、取消已公告出口经营企业的授权必须取得其书面同意,取消授权后果由授权生产企业承担。
四、本年度未获生产企业授权的出口经营企业如接到大订单,汽车生产企业可按原规定程序申报,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将视情定期予以追加出口资质。
五、汽车整车分类原则以原《出口许可证管理汽车海关编码分类表》(见附件)为准,整车生产企业按该分类表申报出口产品类别。
联系人:沈 庆、潘 滢
电话:010-65197546、65198784
传真:010-65197563
电子信箱:panying@mofcom.gov.cn, zhangwenjun@mofcom.gov.cn
特此通知。
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
欢迎转载专汽之都网 - 专用车报价,配件,资讯,服务,视频,图片全知道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网址:http://www.zqzd.com/Article/Detail/11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