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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路面拦车检查的依据

编辑:内容员 时间:19.06.28 来源:卡车之家 标签:道路交通政策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路面拦车检查的依据

●  路面拦车检查依据不明时期

《关于印发规范公路治超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130号)曾提到:“运政人员不再单独上路检查货运车辆。为避免重复处罚,运政人员不再单独上路检查货运车辆,重点负责货运市场准入、货运装载源头监管、从业资格和信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在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站场、客货集散地等加强源头管理,同时可以在公路路口检查运输车辆,查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公路路口现场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

(二)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检查,避免引起交通堵塞。

(三)在距离检查现场安全距离范围连续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示警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警示标志。

(四)采用徒手指挥和使用停车示意牌(灯)两种方式指挥停车,夜间一律使用停车示意灯进行指挥。

(五)执法人员指挥停车,应站在道路中线的左端,面向来车,在安全距离,连续发出停车检查信号,指挥车辆到达指定的停靠位置。

(六)被检车辆停稳后,执法人员应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

(七)在公路路口检查车辆,应当全面收集证据。经查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应交还有关证件,立即放行,并做好检查登记;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按立案和调查取证程序处理。

《国道条》没有明确规定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可以在公路路口以外的公路路面拦截、检查车辆,加上2017年治超工作方案的表述,经常有执法人员会疑惑:“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可不可以在公路路面查车?可以的话,法定依据是什么?”

为了使在路面拦车检查的依据更加充分,有人在“不得随意”、“公路路口”等法规条款词语上作文意解释和扩大解释,形成了“在符合《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在路口拦截车辆,但不能拦截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多数观点。即使这样,在公路路口拦车检查的依据仍不够充分明确,更不用说在公路路面拦车检查了。

● 各地有限赋予路面拦车职权

为了解决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路面拦车检查的依据不足的问题,部分省份在制定本省道路运输法规时,有限度地赋予相关依据和手段。如:《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普通公路、公路收费站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重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但拦截已发现有违法经营行为嫌疑的车辆或者被举报有违法经营行为嫌疑的车辆除外。”

虽然部分省份对《国道条》的“不得随意”、“公路路口”的含义进行了拓展,但一些执法依据问题仍待解决,比如:在城市道路路面执法是否有依据?在非路口的公路路面设卡拦截车辆是否有依据?

●  9号令明确路面拦车检查职责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十八条 执法部门在路面、水面、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书面调查,通过技术系统、设备实施电子监控,应当符合法定职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

第二十五条 实施路面巡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选择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在来车方向设置分流或者避让标志,避免引发交通堵塞;

(二)依照有关规定,在距离检查现场安全距离范围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示警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警示标志;

(三)驾驶执法车辆巡查时,发现涉嫌违法车辆,待其行驶至视线良好、路面开阔地段时,发出停车检查信号,实施检查;

(四)对拒绝接受检查、恶意闯关冲卡逃逸、暴力抗法的涉嫌违法车辆,及时固定、保存现场证据,或者记下车号依法交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不用再纠结《国道条》“公路”、“路口”或“不得随意”,9号令明确“可以在路面设卡拦车检查”、“可以在路面巡查发现违法车辆后,待其行驶至视线良好、路面开阔地段时实施检查”,尤其是后者,正是现在常用的也是行政相对人经常质疑的执法方式。

正所谓“马路如虎口”,对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而言,亦是如此。此处的“虎口”可以从三方面理解:一是在路面拦车检查比较危险,所以9号令规定了处置拒绝接受检查、恶意闯关冲卡逃逸、暴力抗法的涉嫌违法车辆的方式,也规定了可以通过技术系统、设备实施电子监控取证;二是若不依法履行上路拦车检查职权,可能会有追责风险,路面拦车检查的法定依据也是判断是否履职尽责的依据,一旦被认定因为没人巡路、没人拦车、没人查处导致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就不能再申辩没有上路查车职权了;三是示警标志要按规定摆好,发出停车检查信号的时机要合适,否则可能被认定执法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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