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时间:1993-10-11 |
一、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对《通告》规定范围以外的车辆强制安装安全带。对擅自扩大安全带安装范围的,要立即纠正。
二、交通警察在路上执勤时,不得对微型货车、客货两用车以及《通告》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车辆强制就地安装安全带、收取费用;不得以未安装安全带为由暂扣车辆、驾驶证、行驶证和罚款。
三、交通警察执勤中要认真检查安全带的使用情况,对小型客车驾驶员、前排乘员未系安全带的,按规定予以驾驶员警告或5元罚款,不得超规定罚款。
四、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公安部《关于公安干警驾驶和乘坐小型客车率先使用安全带的通知》(公通字〔1992〕147号),教育全体公安干警模范遵守《通告》规定。对公安和部队的小型客车驾驶员及前排乘员违反规定不系安全带的,交通警察应及时纠正,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五、请各地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近期对小型客车安装、使用安全带工作进行一次总结,并将情况10月底前报我局。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93年10月11日 实施日期:1993年10月11日 (中央法规)
欢迎转载专汽之都网 - 专用车报价,配件,资讯,服务,视频,图片全知道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网址:http://www.zqzd.com/Article/Detail/14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