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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制度从“规定”变“条例”正式上升法律高度

编辑:蒋经纬 时间:12.11.03 来源:本站原创 标签:汽车召回 条例 法律 

        据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3年1月1号起正式实施。与条例对应的是曾于2004年10月开始开始实施的由质检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最新的《条例》替换了原来的《规定》,可以看出汽车召回制度已经上升为国家法律的高度。这对于消费者说无疑于一个大好消息,终于实现了“有法可依”的愿意,然而这对于汽车厂商来说,又无疑于是一场巨大的考验。

         对于条例的出台,相关专业人士都有着自己的独到的看法:

        李明刚: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法规一处处长,他是具体负责《条例》相关工作的,他说在《条例》实施后,违规企业的面临的处罚将大幅提高。过去是最高三万,条例规定对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生产销售或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或经过执法部门责令而拒不召回的违法行为,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是缺陷汽车产品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于汽车价值比较高的产品,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数额,可能相当高,绝对不是3万块钱。《条例》将促使多部门建立汽车产品信息共享机制,明确汽车产品生产者信息备案义务和经营者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相关信息记录的义务,而轮胎等随车装备也将首次受到召回条例的制约。汽车产品的含义不仅仅是汽车条例明确规定,汽车产品出厂时没有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如轮胎厂直接通过销售渠道卖给各4S店、轮胎市场,如果存在缺陷,消费者买了,由轮胎生产者负责召回。

        商玉贵:长城汽车新闻总监。他们已经做了大量深入实际的工作,不仅要主动召回、敢于召回,更要有召回的实力和条件,如完善的4S店建设,比较密布的网络布局。我们在海外经常召回,在国内也经常主动召回,这对于长城汽车来说已形成了常态。

        杜芳慈:中国汽车工业协会顾问杜芳慈。法律面前,洋品牌和自主品牌一视同仁,问题出在国人对“召回”的认识上。:条例本身不会有差别,很多人把召回当做非常差的事,我个人不认为是这样。全世界每年都召回很多,就是高档车如奔驰也会召回。产品越来越复杂,特别是电子产品越来越复杂,召回是不可避免的。去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曾组织召开“汽车三包”听证会,对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方面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此次《条例》不仅规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对汽车产品存在条例规定的缺陷以外的质量问题,还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内容”。杜芳慈表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三包”制度,是对消费者不同形式的保护。召回是针对安全缺陷,三包是对安全缺陷以外进行规范,三包和召回管理的流程范围、企业赔偿都不一样,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但他们是两个不同的条例。

        无论是对于消费者的保护,还是对于厂商的考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从制度的层面上升到法制的高度,这体现了我国各行业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健全,这将会极大地推动我国汽车行业不断健康可持续地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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