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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杭甬高速上设爆胎陷阱行窃 五名男子危害公共安全

编辑:石磊 时间:13.05.15 来源:中国高速网 标签:高速 陷阱 男子 危害 公共 安全 

    为盗窃车内财物,犯罪分子居然选择高速公路为作案场地,还制造“陷阱”让汽车爆胎。昨天,先扎胎后盗窃的谭某等5名被告人因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盗窃罪被判刑。
    谭某等5名被告人均为外地农民,文化程度不高。这5人竟想出了一个荒谬绝伦的“生财之道”:将锋利铁块放到高速公路的超车道上,然后趁车子爆胎车主换胎之际,窃取财物。2012年3月21日23时30分许,谭某按计划将锋利的铁块放在余姚市陆埠镇杭甬高速公路上,过路司机刘某的轿车不幸“中招”。谭某潜入刘某车内,窃得一只包,里面有1.7万余元。
    2012年4月17日23时20分许,谭某某、蒙某和张某3人来到杭甬高速公路另一路段,采用与谭某同一手段,窃得价值3352元的24K黄金戒指1枚及现金2400元。就这样,5个人或单独、或结伙,不到3个月的时间内,在高速公路上连续作案7起,窃得各类财物及现金共4.5万余元。
    浙江省余姚法院认为,被告人这一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罪,遂判决5名被告有期徒刑三至十年不等,并处罚金。被告人之一谭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中,对于盗窃的犯罪事实,谭某并无异议,但他声称,多次扎轮胎都没有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因此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此,宁波中院认为,上诉人及各原审被告人所实施的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随时可能危及其他车辆,导致车毁人亡等严重后果,故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主审法官解释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法上属于“危险犯”,就是说,行为虽然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但足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安全陷入危险,从而构成犯罪。

  最终,宁波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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