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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速公路上违法停车 导致救护车内医疗设施受损

编辑:石磊 时间:14.02.27 来源:中国高速网 标签: 


    一般来说,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依据事故责任认定,一般理赔的费用主要是车辆修理费及车上人员受伤害的损害赔偿费用就可以,但若是撞了特殊车辆,这理赔的费用就没这么简单。24日,浙江省奉化法院就判决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1年3月,徐某驾驶着自己的桑塔纳车在G1501上海绕城高速上行驶,途径奉化路段时,想仔细查看下路标,下意识的踩刹车。高速上踩刹车,这危险动作瞬间就酿成事故。开在许某后面的一辆救护车与徐某的车发生追尾。当时在救护车上有2名随车的医护人员与司机,这一撞,让救护车的三人都不同程度的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徐某在上海绕城高速公路行车道内违法停车的过错,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救护车辆驾驶员孙某因有其他妨碍安全的行为过错,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救护车上乘坐的2名医护人员无过错。

  2013年9月,救护车所属的某急救中心起诉徐某要求赔偿损失。在急救中心所列的赔偿清单中,除了普通交通事故的车辆修理费用,还有一笔车上医疗设备损失费用,急救中心一方就起诉要求徐某赔偿车辆修理费、公路施救费、公路财产赔偿费、车上医疗设备损失等共计19万元。而徐某的商业险只投保5万元。

  在开庭现场,面对各项赔偿费用双方都有较大的争议。徐某一方认为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有异议,事故发生时是由原告一方的救护车辆追尾撞上徐某的车辆,因此原告方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起诉费用中的公路财产损失是由于原告的车辆撞击护栏造成,该费用应由原告承担。同时徐某一方认为该事故发生在2011年3月,距离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并认为从事故发生到进场维修经过了较长的时间,不排除发生二次事故的可能性。

  原告一方对于被告的该主张提出自己的意见,原告表示由于救护车辆属于“特种车产品”,车内装有固定的专用仪器(该车内有呼吸机、心电图机),需适用特种车产品条款进行事故勘验、定损,定损程序涉及多项专业检测,不同于普通车辆,所以花费时间较多,并不存在二次事故可能。同时原告是依旧较小的实际维修费用进行赔偿主张的,与定损金额并不发生冲突。而对于车内设备的维修费用,原告方表示由于该事故车内配有呼吸机、心电图机等救护医疗设备,事故发生后该设备受损,原告进行了设备更换,且有发票依据,该损失属于本起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发生的损失财产,应当计入赔偿范围内。

  近日,奉化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财产损失受到伤害,其有权请求赔偿。本案中,依据交警部门的认定原被告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对于原告方所发生的损失被告应承担50%的责任。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徐承担各项财产损失共计9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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