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某进入原本封闭的机场高速公路,不慎引发车祸身亡后,其家属认为,首都机场高速管理处作为高速管理方不应让行人进入高速,属于管理不当,故将其告上法庭索赔28万余元。
今天上午,记者从律师处获悉,此案一审法院已作出判决,驳回候某家属的诉求。目前,候某家属已上诉至市三中院。
候某家属诉称,2013年7月17日1时20分许,曾受过重度颅脑损伤的候某自东向西步行至首都机场高速路进京方向314号灯杆处,被同方向行驶的机动车碾轧身亡。
事后,经交管部门认定,候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肇事机动车驾驶员费某、魏某分别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告称,经现场勘查,事故地点距首都机场高速公路进京方向一入口处仅3公里左右的距离,且该入口处有专人看守。
原告认为,死者对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责任,但是被告作为该高速公路的管理单位,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致使死者候某进入行人不得进入的路段,且事故地点路灯损坏,应该为候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故诉至法院索赔28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首都机场高速管理处称,管理处一方已尽到高速公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对于候某的死亡无任何过错和责任,所以不应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赔偿义务。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作为首都机场高速公路的管理人,是否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首先,事发的首都机场高速公路进京方向路段自2011年7月1日起已停止收费,取消了相应的收费站,故应根据该情况适当降低被告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
其次,候某生前步行进入由被告管理的高速公路,其行为本身已经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强制性规定,其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中亦被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
另外,作为首都机场高速公路的管理人,被告方已经在首都机场高速公路各入口设置了禁止行人通行的标志,且在事发当天对事故路段进行了多次巡视,其已尽到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
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记者 王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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