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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检验社会化与管理对策

编辑:未知 时间:09.03.21 来源:专汽之都 标签:机动车 检验 社会化 管理 对策 
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社会化的背景
在行政体制改革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全能国家的公共管理体制已逐渐走上解体,传统的一元化社会结构已逐步为国家、社会、市场的三元结构所取代。这种多极结构的实质在于将市场与社会从国家侄桔中解放出来,明确其各自的功能、活动的方式和遵循的基本法则。这种多极化结构打破了公共职能国家垄断的传统,促使公共职能分担方式的调整与重构。
 
1989 年 2 月公安部公布施行了《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允许建立多种产权所有制并存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但是由于官办比例较大,行政手段和权力介人较多,具有浓厚的官方色彩,在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组织管理等方面缺乏应有的自主性与独立性,导致其实质仍是政府职能的一部分,非官办的作为社会中介组织机构的检测站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截止2002年底,我国汽车拥有量达 2140 万辆。截至 2004 年末,全国拥有汽车2709 万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管理问题,已成为机动车所有人十分关注的问题,而且在社会上反响也相当强烈,同时也是在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 草案过程中委员们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对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当前一是要放手发展,二是要与政府脱钩,变政府的管理部门为真正的社会服务部门,三是要规范与完善其公共职能,四是要保障其自治性、独立性,五是要逐步形成与国际接轨的社会服务监督体系。
 
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社会化的基本含义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社会化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2.1 检验机构社会化
社会化的最重要的特征是允许社会力量设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包括国有、股份,私有、合伙等多种形式的所有制形式,由过去的国家投资设置改为由社会力量来完成。
2.2 检验标准严格化
检验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来设定,在整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过程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处于中立的第三者地位,且其所拥有的技术力量也完全适应这项工作,同时对检验项目和收费标准也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2.3 检验结果社会化
检验结果公开、共享,公安机关、交通部门都可以随时调取相应的资料。将来发展的目标是将检验机构与公安机关、交通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共同联网,实现技术的共享。
2.4 检验机构选择自由化
社会化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机动车所有人可以任意选择检验机构,不受任何约束,以促进检验机构不断提高自己的检验水平和服务质量。
2.5 检验机构管理严格化
确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社会化的同时,还应当加强对其运营的管理,主要是防止其超标准收费以及出具虚假的检验结果。
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社会化后的管理对策
在我国的机动车管理制度中,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属于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实践证明,该项制度的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利于减少交通事故隐患,防止带“病”车辆上路行驶;有利于及时发现盗抢车、非法改装和拼组装车及走私车,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有利于提高广大机动车驾驶员或所有者的法制意识,并积极促进车辆的保养和维修;有利于环保,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据浙江省公安厅车辆检验部门统计, 2001 年公安机关通过车辆安全技术检测强制报废了26071 辆机动车,强制拆解了非法拼装车4959 辆,查获各类盗抢机动车1 114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把车况这个技术性问题完全用技术的办法和法律的手段来处理。美国公共管理界推崇古希腊政府“凡是私人能做的事,决不让政府做;凡是低层政府能做的事,决不让高层政府做”的原则川。为此,车辆检测向社会开放,所有设备、人员等条件符合要求的车辆检修法人单位都可以承担车检业务,在保修期内提供免费修理,并在车辆发生事故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出具的车况合格证应该对任何行政部门有效。政府部门只提供安全标准,对机动车检测机构的资质进行认定,并接受群众投诉与监督。
 
3.1 全面实行车辆产品认证制度首先是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即 CCC 认证,是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认监委根据国务院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国国情并参考国外车辆产品认证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是“3C”认证的管理部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是国家认监委指定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机构,在全国总共设立了n个分中心。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符合政府机构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创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市场机制,通过认证制度来实现对车辆产品的质量监管和市场准人。针对近几年发生一些因汽车质量问题造成的人身伤害事件, 2003 年 10 月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 《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 ,标志着我国新型车辆产品市场准人认证制度已实现法制化,也实现了对国内与国外车辆产品认证制度的统一。
 
其次是车辆产品《公告》认证。 2000年国家机械局撤销后,国务院明确将其车辆产品的管理职能并人国家经贸委,并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公告》管理。《公告》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唯一依据。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登记时免于安检。
 
另外,还有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环保目录》认证。《国家环保目录》是国家环保总局依据环保法规对汽车排放、噪声等提出的要求。
 
但CCC认证和《公告》及《国家环保目录》认证对机动车检测的项目重复率高。为此,认监委 2001 年起规定对于企业已上《公告》的产品,由国家指定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对于检测项目、检测标准均相同的部分予以承认,只对差异部分补做检测。
 
3.2 统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判断受检汽车技术状况是否良好,是以标准中规定的数据为准则,检查结果是以数字显示,有量化指标,以避免主观上的误差。在德国,新车的登记和在用车必须参加安全检测,修理厂维修过的汽车也要经过汽车检测场的检测,以确定其安全性能和排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除对检测结果有严格完整的标准以外,国外对检测设备也有标准规定,如检测设备的检测性能、具体结构、检测精度等都有相应标准,对检测设备的使用周期、技术更新等也有具体要求。
 
在我国,虽然也制定了不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但一般都是由有关部门制定和颁布实施的,缺乏统一性。 《 道路交通安全法 》 颁布实施后,应尽快制定和完善机动车各检测项目的检测方法和限值标准,制定营运汽车技术状况检测评定细则,统一规范全国各地的检测要求及操作技术等。
 
3.3 合理划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等级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等级可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
国家级检验机构的技术、设备、规模等都应达到当时的国际先进水平,具有国家资质认证资格,其检测结果必须得到国际公认,并具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研究和开发能力。
 
省级检验机构的技术、设备、规模等都应能满足国内机动车安全技术特殊检验(如机动车安全性能技术鉴定、肇事车辆鉴定等)和常规检验需要,具准国家资质认证资格。
 
地市级检验机构的技术、设备、规模等都应能满足国内机动车安全技术常规检验需要,具有省级资质认证资格。检测仪器设备的配备必须符合汽车检测机构建立标准。
 
3.4 建立和实行汽车运用职业资格制度汽车运用职业资格制度可分为“从业资格”(相当助工)和“执业资格”(注册工程师)两类。其中从业资格要求具备汽车维修、检测和在用车辆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基本水平和能力,执业资格要求具备独立开展汽车维修、检测和在用车辆技术管理等工作的水平和能力。取得从业资格或执业资格是汽车维修、检测等企业依法申领经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从业资格实行登记制度,执业资格实行注册制度,登记或注册的有效期应为 2 年。注册汽车运用工程师可以享有:以注册工程师名义从事汽车运用业务活动;汽车运用专业活动中形成的主要技术、质量文件,由注册工程师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受聘参与行政委托或者司法委托的在用车辆技术检测、检验和鉴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受聘担任本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或者总检验员、总检测员等权利。
 
3.5 建立并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管理机构,建立并实行全过程管理制度
按照国际惯例,作为第三方的鉴定、检测机构,不仅具有技术属性,而且具有法律属性,属于法律仲裁机构,必须保持中立性和权威性,还要有一套很严格的管理制度。德国机动车检验由 TUV 、 DEKRA 、 GTU 三个检测行业协会组织进行。三个协会共建立近 800 家汽车检测站,遍布全国并形成了严密的检测网络。在汽车检测的组织管理中,德国政府没有管理部门参与,而是全权委托检测协会组织检测和审核,检测协会对国家负责,所建的检测站、配备的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执行的检测标准均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我国也有汽车鉴定、检测机构,但一般都带有企业性质,投资力度不够,设备不齐全,制度不完善,有关技术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问题很多,和国外的差距很大。国内汽车鉴定、检测机构要做到客观公正,必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变成一个完全的执法机构,要建立健全执法制度,配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高级技术人员,还要投人巨资添置先进的设备。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管理机构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是保证检验机构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为此,检验管理机构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协助建站单位做好建站的前期工作,首先要明确建站目的是为车辆技术管理服务,先社会效益后经济效益,其次是为其设备选型做好咨询工作;二是把好检验机构的验收关,从设备管理、计量管理、质量管理、人员管理到检验标准的执行,应制定一套验收细则并严格执行;三是建立检验机构年度审验制度,加强检验机构的日常管理。检验机构投入运行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方方面面都在不断的发生变化,尤其是设备检验;四是加强操作人员的培训,做到持证上岗;五是加强队伍建设,清正廉洁,服务用户。
 
3.6 提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查控能力
 
在美国,州政府交通部门专门培训了一批交通警察,他们的职责就是车辆安全。在公路上,他们可以对正在行驶的载货车辆进行 55 项安全性能检查。如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了某部件器件对安全会有重大影响,警察会给司机发一张车辆故障卡,司机必须将故障部件修理好后,再次接受检查。如果对安全行车影响不大,交通警将视其程度不同发给司机一张警告卡,提醒他要尽快维修后再行车。对于那些发生交通事故次数较多,或者接到车辆故障卡、警告卡较多的运输公司,交通警会随时到这些公司检查。
 
借鉴美国的做法,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对在道路上运行的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的检查:广泛应用数据库技术,建立全国的在用车辆数据库,其记录项目之一是车辆每年的检验情况信息,并实现全国联网;广泛应用车牌视频检测自动识别技术,对检录出来的未按规定参加审检的车辆予以滞留或暂扣;组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特勤机构,配备流动式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车,对在道路上运行的机动车实施抽检;对在路面检查中发现机动车安全技术不合格频率较高的检验机构,应及时进行整顿,依法进行处罚。
 
3.7 建立和实行机动车安全技术事故连带赔偿责任制度
 
《 道路交通安全法 》 第九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此,应建立相关制度,对因安全技术如机械故障等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根据事故情况对检测机构、检测人员进行责任倒查,依法追究其连带赔偿责任。对在检验中存在严重问题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及时进行整顿,直至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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