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修改<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发布日期:1994年5月10日 实施日期:1994年5月10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
(1991年3月26日铁道部发布)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有关铁路货物实行保价运输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时,根据自愿的原则,可向发站要求办理保价运输,并按本办法规定支付货物保价费。
第三条 按保价运输办理的货物,托运人应以全批货物的实际价格保价,货物的实际价格以托运人提出的价格为准。货物实际价格包括税款、包装费用和已发生的运输费用。
第四条 托运人要求按保价运输货物时,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保价运输”字样,并在“货物价格”栏内以元为单位,填写货物的实际价格。全批货物的实际价格即为货物的保价金额。
第五条 货物保价费用按保价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货物保价费率计算(货物保价费率见附表)。
货物保价费尾数不足一角时,按四舍五入处理,货物保价费每批起码额为五角。
第六条 按保价运输办理的货物,应全批保价,不得只保其中一部分。保价率不同的货物做一批托运时,应分项填记品名及保价金额,保价费用分别计算。保价率不同的货物合并填记时,适用于其中最高的保价费率。
以概括名称托运或品名、规格、包装不同,不能在货物运单内逐一填记的保价货物,托运人须提出物品清单(见《铁路货物运输规程》格式三)。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加盖车站承运日期戳后,一份由发站存查,一份随同运输票据递交到站,一份退还托运人。
第七条 发站受理保价运输货物时,应按货物运单或物品清单记载,检查托运人填记的货物价格是否清楚、齐全,如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托运人提出确定价格的有关依据,予以核实。发现保价金额不符或涂改时,需更换货物运单或物品清单。
货物保价费在货票现付栏内记明,与运费同时核收。
第八条 保价运输货物变更到站后,保价运输继续有效。承运后发送前取消托运时,货物保价费应全部退还托运人。
货物保价费发生补退款时,均使用“保价费补退款收据”(以《铁路货物运输规程》格式十三代用)进行补退。
第九条 承运人从承运货物时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时止,对保价货物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
(三)托运人,收货人或押运人的过错。
第十条 保价运输的货物发生损失时,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一部分损失时,则按损失货物占全批货物的比例乘以保价金额赔偿。
第十一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时,应按批向到站(货物发送前发生的事故向发站)提出“赔偿要求书”(见《铁路货物运输规程》格式十二),并附货物运单,货运记录和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托运人、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有效期限为180日。有效期间由下列日期起算:货物灭失、损坏为承运人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货物全部灭失,未编有货运记录的,为运到期限期满后的第31日。
承运人在运到期限期满后,经过30天仍不能交付的货物,托运人可按货物灭失向到站要求赔偿。
第十三条 对属于承运人责任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要主动向托运人或收货人赔偿。办理赔偿的最长期限,自车站接受赔偿要求书的次日起至填发“保价货物赔款通知书”(格式一)时止:款额不足一千元的,为15天,款额在一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为30天,在一万元以上的,为60天,逾期未能赔付时,每超过一天,处理站应向赔偿要求人支付赔款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最多不超过赔款总额的20%。
第十四条 下列货物暂不办理保价运输:
(一)按照《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运输的国际联运货物;
(二)自轮运转的(包括企业自备或租用铁路的)铁道机车、车辆和轨道机械。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宜,均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及其引伸的规则、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货物保价费率表
格式:保价货物赔款通知书(略)
附表:
货物保价费率表
<font size=+1>┏━┳━━━┳━━━━━┳━━━━━┳━━━━━━━┳━━━━━┳━━━━┓┃费┃等 级┃ 一 ┃ 二 ┃ 三 ┃ 四 ┃ 附记 ┃┃率┃ ‰ ┃ 0.3 ┃ 1.0 ┃ 3.0 ┃ 6.0 ┃ ┃****************************************************************************┃ ┃ 01类 ┃ 全部 ┃ ┃ ┃ ┃ ┃┃ ┣━━━╋━━━━━╋━━━━━╋━━━━━━━╋━━━━━╋━━━━┫┃ ┃ 02类 ┃ ┃ 3 ┃1、2、4 ┃ ┃ ┃┃ ┣━━━╋━━━━━╋━━━━━╋━━━━━━━╋━━━━━╋━━━━┫┃ ┃ 03类 ┃1、2、4 ┃ ┃3 ┃ ┃ ┃┃ ┣━━━╋━━━━━╋━━━━━╋━━━━━━━╋━━━━━╋━━━━┫┃ ┃ 04类 ┃1、8 ┃2、3、4、 ┃ ┃7 ┃ ┃┃ ┃ ┃ ┃5、6 ┃ ┃ ┃ ┃┃ ┣━━━╋━━━━━╋━━━━━╋━━━━━━━╋━━━━━╋━━━━┫┃ ┃ 05类 ┃1、3、4、6┃ 2 ┃ 7 ┃ 5 ┃ ┃┃ ┣━━━╋━━━━━╋━━━━━╋━━━━━━━╋━━━━━╋━━━━┫┃货┃ 06类 ┃1、3、5、6┃ 2、4 ┃1项中腐朽木材 ┃ 7 ┃ ┃┃ ┣━━━╋━━━━━╋━━━━━╋━━━━━━━╋━━━━━╋━━━━┫┃ ┃ 07类 ┃ ┃ 全部 ┃ ┃ ┃ ┃┃ ┣━━━╋━━━━━╋━━━━━╋━━━━━━━╋━━━━━╋━━━━┫┃ ┃ 08类 ┃ ┃ ┃ 全部 ┃ ┃ ┃┃ ┣━━━╋━━━━━╋━━━━━╋━━━━━━━╋━━━━━╋━━━━┫┃ ┃ 09类 ┃1 ┃ ┃ ┃ ┃ ┃┃ ┣━━━╋━━━━━╋━━━━━╋━━━━━━━╋━━━━━╋━━━━┫┃ ┃ 10类 ┃2 ┃1、3 ┃ 4 ┃ ┃ ┃┃ ┣━━━╋━━━━━╋━━━━━╋━━━━━━━╋━━━━━╋━━━━┫┃物┃ 11类 ┃ ┃1、2 ┃3、6、7 ┃4、5 ┃ ┃┃ ┣━━━╋━━━━━╋━━━━━╋━━━━━━━╋━━━━━╋━━━━┫┃ ┃ 12类 ┃ ┃1 ┃ ┃ ┃ ┃┃ ┣━━━╋━━━━━╋━━━━━╋━━━━━━━╋━━━━━╋━━━━┫┃ ┃ 13类 ┃ ┃4 ┃1、2、3 ┃ ┃5不办 ┃┃ ┃ ┃ ┃ ┃ ┃ ┃ 保价 ┃┃ ┣━━━╋━━━━━╋━━━━━╋━━━━━━━╋━━━━━╋━━━━┫┃ ┃ 14类 ┃ ┃ ┃全部(4级中规┃爆炸品、各┃ ┃┃ ┃ ┃ ┃ ┃定的危险货物除┃类一级危险┃ ┃┃ ┃ ┃ ┃ ┃外) ┃品、剧毒品┃ ┃┃ ┃ ┃ ┃ ┃ ┃、压缩气体┃ ┃┃ ┃ ┃ ┃ ┃ ┃和液化气体┃ ┃┃ ┃ ┃ ┃ ┃ ┃、放射性物┃ ┃┃ ┃ ┃ ┃ ┃ ┃品 ┃ ┃┃ ┣━━━╋━━━━━╋━━━━━╋━━━━━━━╋━━━━━╋━━━━┫┃类┃ 15类 ┃ ┃ ┃ 全部 ┃ ┃ ┃┃ ┣━━━╋━━━━━╋━━━━━╋━━━━━━━╋━━━━━╋━━━━┫┃ ┃ 16类 ┃ 2 ┃ ┃ 1、3 ┃ 4 ┃ ┃┃ ┣━━━╋━━━━━╋━━━━━╋━━━━━━━╋━━━━━╋━━━━┫┃ ┃ 17类 ┃ ┃ ┃ 全部 ┃ ┃ ┃┃ ┃ ┃ ┃ ┃ ┃ ┃ ┃┃ ┣━━━╋━━━━━╋━━━━━╋━━━━━━━╋━━━━━╋━━━━┫┃ ┃ 18类 ┃ ┃ ┃全部(4项除 ┃4 ┃ ┃┃ ┃ ┃ ┃ ┃外) ┃ ┃ ┃┃ ┣━━━╋━━━━━╋━━━━━╋━━━━━━━╋━━━━━╋━━━━┫┃ ┃ 19类 ┃ ┃ ┃ 全部 ┃ ┃ ┃┃ ┣━━━╋━━━━━╋━━━━━╋━━━━━━━╋━━━━━╋━━━━┫┃项┃ 20类 ┃ ┃5 ┃ 2 ┃ 1、3、4 ┃ ┃┃ ┣━━━╋━━━━━╋━━━━━╋━━━━━━━╋━━━━━╋━━━━┫┃ ┃ 21类 ┃ ┃8、11、12 ┃4、6、7、9、 ┃ 1、2 ┃3、5见 ┃┃ ┃ ┃ ┃ ┃10、13 ┃ ┃注2 ┃┃ ┣━━━╋━━━━━╋━━━━━╋━━━━━━━╋━━━━━╋━━━━┫┃ ┃ 22类 ┃ ┃全部(4、8┃ 4 ┃8 ┃ ┃┃ ┃ ┃ ┃项除外) ┃ ┃ ┃ ┃┃ ┣━━━╋━━━━━╋━━━━━╋━━━━━━━╋━━━━━╋━━━━┫┃ ┃ 23类 ┃1、8、9 ┃2-5、7、 ┃6、10、21-23 ┃17、19、20┃18见注3 ┃┃ ┃ ┃ ┃11-16 ┃24(工艺品除外)┃、24项中工┃ ┃┃ ┃ ┃ ┃ ┃ ┃艺品 ┃ ┃┗━┻━━━┻━━━━━┻━━━━━┻━━━━━━━┻━━━━━┻━━━━┛</font>
注:1.本表所列类项代好,均以《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附件一为准,但项别代号将0省略。
2.蜜蜂、鱼苗保价费率为12‰。
3.搬家货物、行李保价费率为10‰。
4.其他性质特殊的货物保价费率由铁路局规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本表费率的100%。
5.各铁路局结合管内具体情况,按本表费率有权下浮20%。
6.《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附件一列名以外货物的保价费率,铁路局应根据该货物适用的类项掌握。
发布部门:铁道部 发布日期:1991年03月26日 实施日期:1991年05月01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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