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时间:1992-07-3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自1985年公安部发布机动车安全检验标准,明确规定机动车方向盘必须设于左侧以来,各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认真执行,对右置方向盘汽车不予核发牌证。但是近来发现一些地方未能坚持执行这一规定,给右置方向盘汽车核发牌证,这不仅影响交通安全,也给偷盗、走私汽车的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申右置方向盘汽车一律不予核发牌证的规定,从即日起,要严格执行。
二、对已领取牌证的右置方向盘汽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门力量认真进行一次清查。要逐一核对发动机号码、底盘号码和车辆技术档案,查清车辆来历,对有偷盗或走私嫌疑的,即移交公安刑侦部门处理。
三、已领取牌证的右置方向盘汽车不办理转籍、变更登记手续;对达到报废标准的,立即强行报废,注销牌证。
以上规定不适用于港澳入出境运输车辆。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92年07月31日 实施日期:1992年07月31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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