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时间:1998-12-28 |
一、从1998年1月1日起,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对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申请机动车新车注册登记的,应当予以受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第四联(注册登记联)存入车辆档案。
二、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登记审核和检验车辆时,应当核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填写的“购货单位(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车辆类型、厂牌型号、产地、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车辆识别代码、合格证号(国产车)、进口证明书号(进口车)”,填写内容应当与车辆所有人和车辆一致。
三、鉴于1999年1月1日起启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社会上还有部分持原购车发票未及时办理注册登记申请、领取牌证的情况。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从1999年1月1日起,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对持原购车发票申请办理机动车新车注册登记的,可延长到1999年2月底,3月1日即停止受理。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98年12月28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28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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