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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的贸易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

编辑:何子严 时间:10.10.15 来源:中国专用汽车之都 标签:韩国 贸易 政策 相关 法律 法规 

一、外贸基本情况
        韩国实行政府主导的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以“贸易立国”,利用国际市场的有利条件,克服国内资源贫乏、市场狭小的不利因素,实现了经济腾飞,跻身新兴工业国行列。 

        据韩国贸易协会统计,2005年1-11月,韩国外贸进出口总额4958.21亿美元,同比增长12.2% ;其中出口2589亿美元,同比增长16.4% ;进口2369.21亿美元 ,同比增长16.4% 。2004年,韩国贸易规模居世界第十二位,出口和进口分别居第十二位和第十三位.

        近年韩国主要出口商品为电气电子产品(半导体、家用电子产品、电脑及周边设备、手机 )、汽车、船舶、 石化产品、 一般机械、 钢材、纺织品等;主要进口商品为半导体等电子零部件、原油、农林水产品、电气电子产品、机器设备、钢铁、石化产品等。韩国的存储半导体芯片(DRAM)、超薄膜液晶显示器(TFT-LCD)、平板玻璃、微波炉、CDMA移动电话机、光盘驱动器、电脑显示器、电子血压计等在世界市场所占份额排名前列。韩国的主要贸易伙伴是美国、日本、欧盟、中国、东南亚、台湾等。
韩国的工业品平均进口关税为8%。

二、外贸管理体制
        《对外贸易法》是韩国政府管理和振兴对外贸易的基本法,与《外汇交易法》、 《关税法》、《有关提高出口产品质量的法》和为保护、扶植特定贸易的各项“振兴法”、与贸易有关的个别行政法规等构成了韩国对外贸易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

        根据韩国《政府组织法》,产业资源部负责总的贸易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外交通商部的通商交涉本部负责对外通商交涉;农林部、海洋水产部、文化观光部、建设交通部、情报通信部等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涉及其主管领域的具体商品的贸易政策;产业资源部下属贸易委员会负责对因外国商品进口所造成损害产业的救济。韩国除根据乌拉圭回合协议对部分农产品(60余种)进口实行数量限制外,一般商品均可自由进出口。韩国政府承诺逐渐解除对商品进口的限制,至2004年解除对最后一项商品--大米的进口限制后,实行完全贸易自由化。 

        韩国外贸行业1986年起先后实行过许可制、登记制、申报制。 据韩国《对外贸易法》,2000年1月1日起,外贸行业完全自由化,任何个人和企业均可自由从事对外贸易活动。 只是为了便于通关和海关统计,鼓励性实施“贸易业固有编号制度”, 即鼓励从事外贸的企业到韩国贸易协会申领一个与企业对应的固定编号,在通关时填写。 

        但药品、农药、有害化学物质、石油、香烟、人参、指定农水产品和外国期刊电影等特殊商品进出口的经营需依照相关法律获得许可后方能进行。

三、进出口商品管理

        韩国原则上商品可自由进口,但为了履行有关国际规定,需要对进出口商品进行限制时,即在最小的程度内进行限制。产业资源部通过发布“进出口公告”、“综合公告”、“战略物资进出口公告”等形式,确定限制进出口商品的种类、数量、金额或交易地区,以及许可的申请程序等。 这类公告在产业资源部的网页上均可查询。
进出口公告,为不定期发布,在未发布新的公告前,旧的公告始终有效。公告主要规定限制进口的商品种类和数量,公告中未列入限制类名单的商品原则上均可自由进出口。 

        综合公告是指产业资源部对在《对外贸易法》规定之外、韩国有关部门制定的53个特别法中有关进出口贸易的限制措施进行综合后发布的公告。综合公告主要依据关贸总协定(GATT)的有关规定限制进出口商品的进口条件(标准、规格等)和程序,其限制对象主要是危害人类生命及健康安全、污染环境或有违国际公约的商品。
据韩国对外贸易法实行令,目前实施出口审批管理的商品有以下几类:纺织品协定有关的商品;自律限制商品;政府间协定规定的商品;资源保护类商品。目前没有实施进口审批管理的商品。进出口公告在列明需要“承认”(类似于“申领制”,即企业据以往的实绩和需要,到有关主管部门去申请)的进出口商品的同时,也列名主管部门(主要由相关行政部门或相关行业团体负责人负责),从事外贸者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 

         此外,鉴于农水产品的特殊性,韩国对进口农产品、出口农产品、进口后加工 的农产品实行特别的检验制度,对部份水产品要求在指定机构接受检验。农林部根 据《进出口农产品检验特别法》,委托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和农水产品流通公社对农产品实行检验。水产品的检验由国立水产品检验所统一进行。

四、对特定贸易方式的管理
韩国实行贸易自由化,但产业资源部对下列贸易方式进行特别管理:
(1) 可能逃避进出口限制或妨碍实行产业保护政策的交易
(2) 物品的移动全部在海外发生,而结算在国内进行但有可能发生资金回收困难的交易
(3) 不发生资金结算只有物品移动的交易
根据以上规定,寄售贸易、租赁贸易、转口贸易、委托加工贸易、记帐贸易(包括易货贸易和补偿贸易)、中介贸易和无单据出口(no draft export)等都需获得产业资源部的批准才能进行。

五、对战略物资进出口的特别管理 
        韩国政府对一些关系国际和平和国家安全的商品(简称“战略物资)实行出口审批制、进口许可制等特别的管理办法。产业资源部就战略物资的商品名称、规格、出口限制地区、获得出口审批或进口许可的程序等作出规定并予以公告。产业资源部下属战略物资进出口统制委员会负责对各项限制措施的审议。

六、正常进出口贸易秩序的维持
        根据GATT和WTO有关协定,以及韩国内有关法律的规定,当外国商品正常或非正常大量进口导致国内相关产业受损时,韩国政府可通过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或实行保障措施等手段对相关产业进行救济;或国内产业要求,通过在正常关税的基础上加征极高调节关税限制部分商品进口,以保护国内产业利益;或在正常关税基础上实行弹性下调关税,以鼓励国内紧缺的原材料性商品进口,减少企业生产成本,提高竞争力,平抑物价。
《对外贸易法》对国内贸易业者从事侵犯商标权、知识产权、侵害他人利益、违反原产地规则等不公平贸易行为规定了限制和惩罚措施。
当贸易伙伴国发生战争、灾难或对韩国采取歧视,违反国际公约关于维护世界和平、保护动植物生态环境等规定的行为时,韩国政府可对与该国的进出口贸易采取特别限制措施。
韩国政府通过各进出口组合对贸易业者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以维持正常的贸易秩序。
此外,韩国政府依据WTO“纺织及服装协定”(MAF),对纺织品贸易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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