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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拟改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11万

编辑:专汽知道网 时间:10.10.20 来源:中国专用汽车之都 标签:济南 伤残 限额 

   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伤残2人或2人以上的,按以往的标准,济南市各级法院判决的交强险赔偿限额是11万元/人。目前,济南市天桥区法院照此标准判决的一起交通肇事赔偿案件却“停”在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被上诉人的代理律师得到的通知是:交强险赔偿限额可能将变成每次交通事故共计赔偿11万元,无论死伤多少人。若真如此改变,虽然更符合法律规定,也与其他省市法院的判决标准保持了一致。但本应与交强险同时“出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迟迟未能建立,却令这样的改变可能导致事实上的同命不同价。

  夫妻双亡:

  自卸车变道  摩托车遭殃

  去年5月16日下午5点15分左右,国道308线365公里+868.5米处发生一起惨烈的车祸,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重型自卸车在向右变更车道时,进入北侧的非机动车道,22岁的年轻司机陈萌萌没有仔细观察,将同向行驶的一辆二轮摩托车刮碰倒地,车上的一对夫妻房加泉和隋秀兰被当场碾压致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车灯光不全,司机未注意观察,影响了摩托车的正常通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房加泉醉酒后驾驶未按规定检验的摩托车,负次要责任;隋秀兰没有责任。

  房加泉夫妻俩死后留下一个10岁的儿子房若飞,房加泉还有一个68岁的母亲戎桂兰,隋秀兰则有一个63岁的父亲隋怀远,真是“老的老、小的小”。他们悲痛之余,更担心今后的生活,遂

  分别委托山东国孚律师事务所许可律师,将肇事车车主崔汝军、司机陈萌萌、投保交强险的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下称长安保险)和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中财保险)一起告到济南市天桥区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中财保险的起诉。

  一审判决:

  保险公司赔偿每个死者11万元

  被告长安保险辩称:本案受害人房加泉存在醉酒驾驶,根据交强险相关规定及中国保监会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我方存在免赔情形,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即使我方不存在免赔情形,根据交强险限额的规定,对于此次事故涉案的所有原告,赔偿限额总计应为12.2万元。

  对于事故双方的责任承担比例,法院结合实际情况,认为以三七开为宜。隋秀兰是农村户口,死亡赔偿金为11.282万元;房加泉系城镇户口,死亡赔偿金为32.61万元。去年9月25日,法院一审判决长安保险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分别赔偿戎桂兰、房若飞,隋怀远、房若飞死亡赔偿金11万元。不足部分由崔汝军赔偿70%。除此之外,崔汝军还要赔偿丧葬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陈萌萌对崔汝军的赔偿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一审判决结果,原告方表示基本满意。对于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代理律师许可说,按照中国保监会2008年1月11日调整的最新交强险赔偿限额标准: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本案两名死者是当场死亡,没有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就是一辆摩托车,原告虽然主张了,但没提交证据,法院没有认可。

  长安保险表示不服,上诉至济南市中院。

  上诉理由:

  要么不赔  要么只赔11万

  长安保险上诉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了交强险的基本制度,但该条内容缺乏实施方法和操作规范,第77条明确规定交强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因此,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保险条例》)应为我国目前审理交强险案件的最高法律依据。依据《保险条例》第4条的规定,中国保监会是全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最高管理机构,其对交强险在实施过程中所作的规定以及批复也应作为审判依据。

  根据《保险条例》第22条第一款的规定,驾驶员醉酒驾驶,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不承担除抢救费用以外的任何费用,且垫付后还可向致害人追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下称《保险条款》)第9条,以及中国保监会《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也有类似规定。本案受害人醉酒驾驶,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即使该赔,根据《保险条款》第6条的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也应总共只赔11万元。故要求中院发回重审或改判。

  救助基金:

  本应同根生  何时才落实

  “春节前几天中院开过一次庭,后据了解,中院可能想修改判决依据标准,总共只赔11万元,等标准明确后再判决,现在中止审理。”许可律师说,“肇事车的商业险大概能获赔20万元,按规定交强险不够的部分由商业险补齐,应该够了。”

  在采访中,济南市天桥区法院一位法官透露,以前法院在审理中确实是按11万元/人判的。但现在他们法院已接到通知,此类案件的判赔标准有待于中院的近期确定。

  北京德鸿律师事务所张海旻律师说,据他所知北京都是按每次事故11万元的限额判决的。“但是,这样判也有一个问题,有些恶性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较多,还有些车根本不办商业险,会出现交强险限额外的赔偿根本无法落实的情况。为避免这种情况,《保险条例》在规定交强险的同时还规定要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由社会救助基金来弥补,但实际上社会救助基金迟迟未能建立起来。《保险条例》还规定了交强险‘不盈不亏’的经营原则,救助基金的重要来源之一也是交强险的保费。如果保险公司真的是按这个经营原则来理赔的话,无论怎样赔,它都不吃亏。现在它之所以上诉,肯定是因为其中有利益损失。我觉得最重要的还是加强对保险公司交强险方面的财务审核,真正做到不盈不亏,更重要的应该是尽快建立社会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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