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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货运车辆超限运输治理办法》解读

编辑:石磊 时间:12.09.25 来源:长江日报 标签:武汉 货运 车辆 运输 治理 办法 解读 

    《武汉市货运车辆超限运输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2年8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令第231号颁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什么制定《办法》,《办法》有哪些内容,对治超工作有哪些作用,市政府法制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进行了解读。

《武汉货运车辆超限运输治理办法》解读

配图

●  为什么制定《武汉市货运车辆超限运输治理办法》?

    答:近年来,我市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现象日益突出,导致不少公路频繁出现塌陷、龟裂等病害,直接缩短了公路使用寿命,危及了公路通行安全。为了进一步加大对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治理力度,明确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治理超限运输工作中的职责,迫切需要制定《武汉货运车辆超限运输治理办法》。

    (一)制定《办法》是保护我市公路安全、完好的客观要求。货运车辆超限运输对公路安全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超限运输货运车辆在公路上行驶,会使公路路基出现严重的沉陷或坍塌,造成公路路面发生网裂、变形、松散和坑槽等结构性的破坏,缩短公路使用寿命,增加公路维护费用。据统计,一辆超限2倍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1次,对公路的损害相当于不超限车辆行驶16次。目前我市公路各种早期病害的出现,都与货运车辆超限运输密切相关。

    二是对公路桥梁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超限运输车辆大多采取加装钢板弹簧等办法,使车货总量及轴载量大大超过了公路桥梁的设计荷载标准,导致不少桥梁涵洞出现拱圈开裂、桥墩变形等病状。三是容易引发重大交通事故。由于超限运输车辆长期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使车辆的制动和操作等安全性能迅速下降,极易发生爆胎、刹车失灵、钢板弹簧折断、半轴断裂等现象,给交通安全带来极大的事故隐患。

    (二)制定《办法》是强化超限运输治理工作的迫切需要。2004年以来,按照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要求,我市开展了超限运输专项治理工作。通过多年的治理,我市超限运输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由于利益的驱动,超限运输仍然屡禁不止,特别是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之后,超限运输治理工作迫切需要加强。

    目前,我市治理货运车辆超限主要是路面治理,即在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超限检测站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检查或者利用移动检测设备进行流动监测,而预防超限车辆出场(厂)、出站上路的源头治理工作还未得到重视。在路面治理拦截检查时,超限的货运车辆已经对公路造成损害,而且还容易导致交通堵塞。

    因此,从源头上对货运车辆超限运输进行治理,才能标本兼治,有效杜绝超限货运车辆上路行驶。另外,路面治理的执法难度越来越大,超限的货运车辆成群结队地强闯公路超限检测站、威胁甚至殴打执法人员的事件时有发生。遏制超限运输势头,解决超限运输治理工作中的问题,迫切需要制定《办法》。

    (三)制定《办法》是落实国家和省、市政府治理超限运输新要求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国家和省、市政府对超限运输治理工作高度重视,提出很多新要求,推出很多新措施。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治超工作的新要求,有必要制定一部规范超限治理工作的政府规章,巩固前期治理成果,建立治超工作的长效机制。

●  《办法》出台的作用是什么?

    答:《办法》立足我市实际,以进一步明确治理超限运输工作职责,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各方联动的工作机制为基础,以加强对治超工作的领导,建立治超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强化治超源头治理工作,明确路面联合执法机制,规范治超执法行为为重点。

●  《办法》在强化源头治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从源头上对货运车辆超限运输进行治理,预防超限的货运车辆上公路行驶,对于保护公路的完好和安全,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办法》突出了源头治理,并对其作了详细的规定:一是从货运车辆的生产、销售环节进行控制。《办法》规定,不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登记、发放车辆号牌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

    二是明确了源头治理坚持以区为主的工作机制。《办法》规定,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安监、国土规划、水务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企业、货运站场、货物集散地及货运量较大、容易发生超限运输的工矿产品、化工产品、农副产品、建材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进行登记、统计、核查,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装载、配载、货物计重、信息登记、车辆出厂(场)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超限运输违法行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属于重要货物集散地、货运站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逐步推行执法人员派驻制度,加强货运源头监管。

    三是强化了货运源头单位的预防责任。《办法》规定,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运车辆装载、配载的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配备合格的计量设施、设备,对装载货物的车辆进行检测;按照货运车辆核定载质量和装载要求装载、配货货物,如实计重、开票、签发装载单;对出厂(场)的货运车辆、货物及驾驶员的信息进行登记等。

    还规定了货运源头单位的“五个不得”,即:不得为没有车辆号牌或者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不得为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不得为未出示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不得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不得为超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属于超限运输的车辆,是不应该允许其通行公路的。但是,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运输大件不可解体物品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应当允许其通行公路,但需要经过公路管理机构的批准,并对公路采取加固、改建等防护措施,避免其对公路造成大的损害。

    《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此均作了明确规定;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还对审批条件、审批程序、核发证件、通行管理等均作了具体规定。因此,《办法》对此仅对重点内容进行强调,其他不再重复。

●  《办法》对路面治理超限运输有哪些规定?

    答:近年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全市14个公路超限检测站建成并投入使用,有效加强了超限运输的路面治理工作。2008年,市政府办公厅、武汉警备区司令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04]104号),明确了相关区政府和管理部门的职责。在此基础上,结合超限运输路面治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办法》对路面治理进行了强化规定。

    一是明确了路面治理的联合执法机制。《办法》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开展超限运输路面治理联合执法。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查处的超限运输货运车辆及驾驶员的信息及时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应当向公路超限检测站派驻工作人员,依法维护超限运输治理工作秩序,对阻挠检查、恶意占道、强行闯关、破坏超限运输治理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是明确了固定检测与流动检测相结合的治理方式。《办法》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经批准设立的公路超限检测站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检查。对于检测站附近路网密度大、故意绕行逃避检测或者短途驳载严重的地段,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利用移动检测设备等进行流动检测。

    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公安机关应当向公路超限检测站派驻工作人员,依法维护超限运输治理工作秩序,对阻挠检查、恶意占道、强行闯关、破坏超限运输治理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是明确了路面治理的执法纪律。针对少数执法人员“重罚款、轻卸载”的现象,《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货运车辆经检测为超限运输的,承运人应当自行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卸载、分装后车辆经公路管理机构复检合格的,方能上路行驶。

    承运人不能自行卸载、分装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卸载、分装,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为防止执法人员借机乱收费,第二十六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运输检测时,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对停放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内接受调查处理的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用。

●  《办法》设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答:对于一些严重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这些处罚规定,《办法》不再重复。并且,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也规定了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同时,为了加大对源头治理的监管力度,对于违反源头管理规定的一些行为,如货运源头单位为没有号牌或者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等行为,借鉴外地城市的做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设定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此外,《办法》还借鉴外地好的经验做法,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对严重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进行责任倒查,按照货物运输的流程追查货运源头单位、车辆生产改装企业、车辆所属单位、途经公路超限检测站等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备注:本文为转载内容,目的为给读者带来更为丰富的信息资源,文中内容并不代表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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