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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穿绕城高速被撞身亡 六成责任自负

编辑:石磊 时间:13.06.05 来源:中国高速网 标签: 

横穿高速公路被撞,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将涉事轿车驾驶员告上法庭,索赔20余万元。近日,成都市青羊区(微博)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令被告承担40%赔偿责任,其余六成责任由原告方自负。

2012年4月8日上午9时50分许,雷军(化名)从成都绕城高速公路2公里+300米处进入绕城高速(微博),横穿高速公路到公路对面时,与李建(化名)驾驶的捷达车发生碰撞,雷军经送成都军区总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管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雷军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经审理查明,涉事轿车在成都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30万元、机动车损失险7.79万元、不计免赔率。

随后,雷军的妻儿作为原告,将李建作为被告、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及第三人赔偿原告损失共计20余万元。被告表示,雷军横穿高速公路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自己无责不应该负责任。第三人述称,车辆驾驶人不应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只进行无责赔付。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及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造成公民身体损害及财产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部门认定被告李建承担次要责任,雷军承担主要责任,法院予以确认;第三人主张涉事轿车在事故中无责任,保险公司只进行无责赔付,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认定,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74431.5元。

由于涉事轿车已投保交强险,第三人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原告12万,原告方其余事故损失为154431.5元。因雷军属于非机动车方,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三)规定“(三)机动车负事故次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第三人在交强险赔付后,法院确定李建承担其余事故损失的40%。因涉事轿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不计免赔,依据保险合同,由第三人在第三者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其余事故损失的40%,扣除尸检费2000元(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154431.5元-2000元)×40%,即为60972.6元。

综上,扣除被告前期已支付给原告的3405.6元,第三人还应赔付原告1775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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