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下午,上海市下辖崇明县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崇启大桥特大交通事故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法院审理后查明,2012年10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毛某开车沿沪陕高速下行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道路里程碑54.2公里附近时,因扶眼镜、揉眼睛而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至其所驾车辆撞击道路中心绿化带隔离护栏,后又撞击了8名正在该路段工作的道路养护工人,最终酿成5死3伤的悲剧。
交警部门经过调查作出了毛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园林公司在道路上施工养护时,未按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负事故次要责任的认定。事故发生后,毛某拨打“110”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警方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外,园林公司已经垫付了被害人家属赔偿款,毛某的家属支付了园林公司1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毛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依法应予惩处。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对方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的意见,法院认为根据监控录像等资料,可以证实园林公司养护工在事故地段进行养护作业时,放置了锥形筒,属于设置了一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但没有按规定设置。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对事故责任认定存异议意见,法院审查后认为,客观环境不存在影响毛某正常驾车情况,被告人毛某在行驶中的不当动作与伤亡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且毛某的上述违章行为对本案事故的发生起了关键性作用。而园林公司在进行养护作业时,未全面尽到警示作用的因素对本起事故发生不起决定性作用,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于法有据。
鉴于毛某具有自首情节,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抢救伤员,系初犯、在校生,园林公司在案发后已经赔偿了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毛某的家属也作了一定的经济赔偿,相应减小了社会的危害后果,遂从轻作出上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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