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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

编辑:专汽知道网 时间:10.09.16 来源:中国专用汽车之都 标签:预防 道路 交通 事故 整顿 加强 实施 意见 

三)坚决制止农用车、拖拉机违章载人,减少农民群死群伤交通事故  
  21.公安部门要组织开展专项整顿行动,严格查处农用车、拖拉机违章载人行为。要有针对性地调整基层交警队的勤务部署,在重点乡镇组建公路巡警中队,充实警力,配备急需装备,协调乡镇政府参与交通完全整治,加强对农村公路的管控。  
  22.农业(农机)部门要在年底前对拖拉机及其驾驶员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对制动、转向和操纵机构有严重隐患的拖拉机,要坚决制止其上路行驶,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强制报废;对拖拉机驾驶员要组织进行一次交通法规的学习和考试,对多次违章载人的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驾驶考试。对发生的违章载人群死群伤事故,要通过倒查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清理整顿情况向部际联席会议报告。  
  23.公安、农业(农机)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互相通报拖拉机交通事故、驾驶员违章和拖拉机、驾驶证登记信息及保有量情况。有条件的地方两部门间可实行联网,提高工作效率。  
  (四)严禁客运车辆超员,预防客运车辆事故  
  24.公安部门要加强路面检查力度,严格查处客运车辆超员行为;对严重超员行驶的,要严格依法处罚,依法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25.交通部门要严格客运班线管理,对途经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路段的夜间客运班线不予审批,并监督客运企业落实客运班车夜间运行的规定。  
  (五)有效治理严重扰乱行车秩序的交通违章行为  
  26.公安部门要组织开展针对突出严重交通违章行为的治理整顿,并确定阶段性治理目标。对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强行超车、逆向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行驶和高速公路上违章停车、超车及变更车道不开转向灯等严重扰乱行车秩序的重点违章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开展清理无牌无证车辆工作,入村入户对机动车辆登记造册。如果这几项违章行为减少5%,预计可减少1700人死亡。  
  (六)交通、公安、发展改革、质检等部门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从汽车生产准入、生产监管、发牌发证、运输市场准入和管理,综合治理货车超载,减少超载导致的道路损坏和交通事故 。 
  27.在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领导下,成立由交通部牵头,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法制办等部门参加的全国治理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  
  28.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汽车产品《公告》进行一次清理,逐一审查货车产品,消除“大吨小标”车辆。对在用的“大吨小标”车辆技术参数进行更正,公布正确参数和更正范围,监督汽车生产企业落实。组织实施《道路汽车外廓尺寸、总质量与轴荷限值》国家标准。  
  29.公安部门在办理新车登记时,严格按照汽车产品《公告》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办理牌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对已经使用的“大吨小标”汽车,按照发展改革委提供的正确的汽车技术参数,重新核定吨位,更正核定载质量。年内解决重点车型和重点地区在用车“大吨小标”更正问题。  
  30.交通部门按照重新核定的吨位收取养路费和有关税费,对重新核定前的税费不再补缴。要完善货运市场准入管理,加大运输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进一步明确相应从业条件,规范运输市场准入制度,规范运输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监督,避免恶性竞争,监督运输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超限超载行为通报、公示和登记制度。  
  31.交通、公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与配合,共同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治理。交通部门要按照《公路法》的规定,配备称重设备,对超限车辆进行检测、卸载和处罚,同时加强货物装载源头管理。公安部门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超载车辆依法扣留至违法状态消除,对驾驶员和运输单位主管人员予以处罚。交通、公安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要明确政策,统一超限超载车辆的认定标准,不得罚款放行、重复处罚,同时要抓住治理重点,稳步推进治理工作。  
  (七)保障“绿色通道”畅通,确保大中城市副食品供应  
  32.各地政府和交通、公安部门要落实保障“绿色通道”畅通的各项规定和措施,加强蔬菜、水果、蛋禽、水产等农副产品集散地和市场的装载运输管理。适时组织明察暗访,掌握“绿色通道”沿途基本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八)加强剧毒、爆炸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  
  3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公安部、交通部等11个部门参加,联合制定《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方案》,部署在全国开展为期两年的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  
  34.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泄漏事故现场施救联动机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  
  35.公安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剧毒、爆炸危险化学品购买、运输证件审批工作,划定禁行区域,采取抽查方法,加大路面查处力度。配备民警防护装备。  
  36.交通部门要从严管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对存在事故隐患的运输企业要限期整改,对运输剧毒、爆炸危险化学品的汽车要限定车型、限装数量和明确外观标识,对运输危险化学品发生超载、超速驾驶和违规操作的车辆驾驶员及操作人员,要依法取消从业资格。  
  (九)加强高速公路管理,预防恶劣气候天气交通事故,确保车辆安全通行  
  37.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公路运行状况的监控,及时掌握路面交通情况,并通过设置可变信息显示屏等方式向驾驶员提供前方公路交通情况和控制速度、保持车距等诱导指示信息,保证紧急电话齐全有效。在监控中心要设置交警值班岗位,提供必要工作条件,提高预警和处置能力。  
  38.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加大气象监测工作的投入,及时掌握高速公路能见度等气象信息。遇雾、雪、雨等恶劣天气,及时向驾驶员发布道路恶劣气候情况,向公安部门和公路主管部门提供预警信息,并配合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要制定和实施高速公路冰雪气候工作方案,在降雪地区配备除雪设备、溶雪剂,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9.遇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严重影响高速公路安全通行时,公安部门要及时发现、及时出警、及时依法实行交通管制,确保交通安全。  
  (十)卫生、公安部门完善交通事故紧急抢救机制  
  40.卫生、公安部门要建立省、市、县三级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市、县卫生部门都要指定有条件、服务好的医院作为专门救治医院。完善交通事故急救通讯系统,建立110(122)报警服务台与120急救电话之间交通事故信息相互通报和反馈制度,实现公安机关与医疗急救单位同步联动机制,最大限度地缩短抢救伤员时间,减少伤员死亡。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驾驶员、交通警察等人员的紧急救护培训。全国的交通事故伤员救治率提高20%,可救治5万名交通事故伤员,减少2500人死亡。  
  三、交通部负责组织交通运输企业整顿工作  
  (一)交通部门加强对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41.要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安全关,营业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研究完善运输企业股份制,实现公司化经营。研究对运输企业实行安全评估及安全认证,指导运输企业、客运站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新机制,落实运输企业安全责任,提高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规范化水平。  
  (二)交通、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运输企业及其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监督  
  42.公安部门要将运输企业驾驶员严重交通违章、重特大交通事故情况通报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及运输企业,并定期公布发生交通事故、违章多的企业名单。公安部建立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事故信息公共媒体信息发布平台,交通部门规定企业在聘用客车驾驶员时应当查询该驾驶员交通事故和违章记录。  
  (三)交通、公安部门建立客运交通安全群众监督制度  
  43.交通部门应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通过监督电话、安全监督卡等方式请乘客对驾驶员行车中遵守交通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公安部门通过乘客了解驾驶员途中遵守安全法规情况,发现驾驶员违章,要通报批评所属客运公司,对多次违章的驾驶员,要责成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四)发展改革、公安、交通、安全监管部门鼓励运输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加强对驾驶员的动态管理  
  44.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部、安全监管局研究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选择部分车型在部分省市开展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的试点工作。鼓励运输企业使用GPS等先进技术装备,实现对运输企业驾驶员的动态监督和管理。
  四、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整顿工作  
  (一)发展改革和质检部门加强对机动车生产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45.公安与发展改革、质检部门要建立违规生产车辆信息监督机制。发展改革部门对公安部门通报的违规企业及产品,在核实甄别后要从车辆产品公告中撤销。今年年底前实现车辆产品公告内无违规车型。  
  46.发展改革委严密车辆产品公告审查制度,加强事前审查,严把车辆生产准入关。建立产品审查工作规范和责任倒查制度;加强车辆产品审查专业队伍建设,确保审查质量和公正性。  
  47.质检部门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加强对机动车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车辆的企业,要依据国家法律予以查处。  
  48.发展改革部门加强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管理,查处买卖、伪造国产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等违法行为。全国统一国产整车出厂合格证式样、内容,增加防伪措施。  
  (二)商务、工商、质检、发展改革、公安等部门清理整顿车辆非法改装企业和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  
  49.按照商务部等9部委联合部署的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由商务部牵头,会同工商、质检、发展改革、公安等部门排查非法改装企业,向社会发布通告,部署开展整顿工作。对不按规定解体报废车的回收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三)公安、农业(农机)部门解决车辆检验、报废把关不严,为不符合规定车辆上牌问题  
  50.严把机动车检验关。  
  (1)严密车辆检验程序。全国实施《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行业标准,统一车辆的检验项目、程序、方法。  
  (2)清理检验员队伍。对全国车管所负责检验的民警和检测站的检验员重新培训、重新考试,不合格的不能上岗。  
  (3)加强对检测站的监督。年底前,要实现车管所与检测站联网,对上线检测车辆信息实时录入和监督,一律由计算机打印检测车辆检测报告。对存在只收费不检车、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问题的检测站,建议质检部门停止其检测业务,并限期整改;整改后发生违规问题的,撤销其检测资格。  
  (4)强化对重点车型的检验。对大客、大货车档案进行全面清理,排查长期不参加检验的车辆。通过清理,今年内,大客车检验率达到100%,大货车检验率达到95%以上。省级公安部门要对每一个地市公安部门车管所的检验率逐一核查,并对已检验过的大客、大货车按5%的比例进行抽检。
    (5)农业(农机)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ⅹ)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进行检验,严禁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拖拉机发放牌证。  
  51.严格车辆报废制度,严密程序,强化解体。  
  (1)加强对报废车辆管理。公安部门要定期核查机动车查询库中的机动车状态信息,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要在计算机登记程序中锁定,禁止转籍,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2)加大强制报废的力度。对达到报废标准后一年不申请注销登记的车辆,注销档案和牌证。对申请延缓报废的车辆,在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立即注销车辆档案和牌证,强制报废。  
  (3)强化监督解体的力度。对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4)与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定期对回收解体车辆信息与报废注销牌证车辆信息进行比对。  
  52.结合交通事故的处理和分析,查摆车辆牌证、检验和报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凡交通死亡事故中涉及车辆管理问题的,事故处理部门要及时书面通报车管部门,由车管部门进行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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