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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

编辑:专汽知道网 时间:10.09.16 来源:中国专用汽车之都 标签:预防 道路 交通 事故 整顿 加强 实施 意见 


  五、交通部负责组织危险路段整顿工作  
  (一)加大投入和整治改造力度,为行车安全提供设施保障  
  53.各级政府及交通部门要根据交通部组织实施的“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总体安排,结合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情况,综合运用交通工程措施,对国道、省道干线公路上急弯、陡坡、长下坡和高边坡等危险路段进行整治,提高行车安全水平。今年的工作重点是:在做好210国道示范工程的基础上,对全国国道、省道干线公路上危险路段进行整治。特别是要结合文明样板路创建工作抓好319、202、105、109四条国道的实施工作。同时,加大对农村公路临水、临崖及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的整治改造力度。对路堤、边坡高度6米以上和陡坡、急弯等危险路段,逐步安装波形防撞护栏,改善公路的安全状况。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采取增设防护墙(栏)和安全提示标志等应急措施。交通部会同公安部、安全监管局研究修订公路危险路段的认定和治理标准。  
  54.各级交通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公安、安全监管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对拟确定的危险路段要广泛听取公安、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加大整治力度,同时要定期通报危险路段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对一些重点的危险路段还要向社会公告,并加大督办力度。  
  (二)从源头上治理事故隐患  
  55.在新建、改建和扩建公路时,交通安全设施要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相关标准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和通车运行,进一步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  
  2002年、2003年全国危险路段的整治率分别为59.8%和78.5%,分别减少交通死亡4000人和6000人。2004年要提高治理率,力争通过整治,减少交通死亡5000人。  
  为保障上述五项整顿措施落实到位,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责任制  
  (一)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县市政府要切实履行起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  
  56.建立并实行政府牵头、部门联动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抓紧制定今后三年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具体工作规划,并明确每年的工作任务和重点。今年把农村公路的交通安全和客车、农用车、拖拉机的管理作为工作重点。  
  57.贯彻道路交通安全的政策、法规,定期研究、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定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措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理及救援预案。  
  58.统筹研究城乡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加快研究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政策措施,制定乡村客车标准,推广使用适合农村实际的安全、经济、实用型客车,保证农民出行安全。  
  59.对存在的道路交通事故隐患,要调查研究,加大投入,及时整改。  
  60.不得自行规定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车辆产品公告的车辆,不得强令公安部门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办理牌证。  
  61.对本辖区内发生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的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制度  
  6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定期向国务院报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由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报告做出评价,督促地方政府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要向国务院报告本地交通安全情况,包括工作情况、安全形势、存在问题、改进意见以及下步工作安排等;每年1月15日前要专报上一年工作情况。  
  市、县人民政府也要定期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三)有关地方政府要落实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检查制度  
  63.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省级人民政府,要在事故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检查报告;一年内发生3次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省级人民政府,要在第3起事故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检查报告。由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或联络员工作组)对省级政府上报的检查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国务院要求的,请事故发生地省级政府分管领导到京向国务院领导作出检查,有关情况要通报全国。  
  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人民政府,要向省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  
  (四)安全监管、公安、交通部门要研究制定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  
  64.对发生的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从地方到中央实行责任倒查制度。  
  65.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发生超员、超载等严重交通违章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和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运输企业及其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及行政处罚。  
  二、加强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及公安、交通、农业(农机)、司法、教育、宣传等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使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尤其要进村、进户,提高广大车主、业主、驾驶员和群众的遵纪守法意识和文明交通素质。  
  66.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列入普法教育计划。将交通安全宣传列入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和“世界卫生日”活动的内容。  
  67.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向广大群众广泛、深入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的知识。加强新闻媒体对道路交通安全的舆论监督。  
  68.深入开展“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交通安全学校”、“农机安全村”的创建活动。  
  69.动员和组织各方面的力量,采取组建义务宣传队、布展交通事故案例、放映宣传教育片等多种形式,大力加强农村地区的交通安全宣传。  
  70.汇编印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教育到每个管理部门、每个运输企业、每个从业人员,教育到群众特别是农户和中小学生。  
  三、加强执法检查  
  (一)切实加强督促检查  
  71.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指示,加强对各执法部门和职能部门的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责任人,不断提高执法、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真正做到执政为民、执法为民。  
  (二)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大对执法的监督力度  
  72.各级政府要督促各执法和职能管理部门建立执法和管理质量考评体系,把考评结果与领导任免、单位奖惩挂钩。要在驾驶员和运输企业建立社会执法监督员制度,与相关行业或单位建立执法信息反馈制度。要加强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核实,反馈查处结果。加强执法部门的内部监督,加强明察暗访,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执法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73.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监察等部门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执法管理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纪问题,要一查到底,从严处理。同时,要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督促有关单位认真整改。通过剖析典型案件,举一反三,进一步规范执法和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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