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拖拉机交强险制度的顺利实施,保障拖拉机所有人、驾驶人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国保监会和中国农业部的有关要求,广西保监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管理局决定实施广西地区拖拉机交强险费率制度,并将从8月1日起对广西拖拉机交强险费率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兼用型14.7KW及以下的拖拉机每台每年交强险保费为80元,(备注:对应的发动机额定功率为大于14.7KW但小于或者等于17.6 KW,在原480元费率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70元,上浮35.42%)14.7KW以上的拖拉机每台每年交强险保费为120元。(备注:对应的发动机额定功率为大于14.7KW但小于或者等于17.6KW,在原480元的费率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70元,上浮35.42%)运输型拖拉机(含小型多功能拖拉机)按照发动机缸数确定交强险费率标准,单缸发动机的每台每年交强险保费为500元,(备注:对应的发动机额定功率为大于14.7KW但小于或者等于17.6KW,在原480元的费率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70元,上浮35.42%)两缸发动机的每台每年交强险保费为700元。(备注:对应的发动机额定功率为大于14.7KW但小于或者等于17.6KW,在原480元的费率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70元,上浮35.42%)2009年7月1日前以小型多功能拖拉机名称注册登记、领取拖拉机牌证,但不符合广西地方标准DB45/39—2002《小型多功能拖拉机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广西《自走式农业机械登记管理目录》规定的超标车辆,按拖拉机标准投保交强险,费率标准如下:三缸发动机且外形尺寸和车厢尺寸均不超标的每台每年交强险保费为1200元;三缸发动机且外形尺寸和车厢尺寸其中之一超标及四缸发动机的每台每年交强险保费为1470元; (备注:对应的发动机额定功率为大于50 KW但小于或者等于80KW)五缸及以上发动机的每台每年交强险保费为3070元。
对于从事特殊作业的拖拉机,比如在广西沿边、沿海地区从事边境贸易货物运输作业的小型多功能拖拉机、在广西甘蔗榨季期间从事甘蔗运输作业的兼用型拖拉机等,当地保险行业协会与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将以拖拉机实际使用性质为依据,参照广西拖拉机交强险费率调整方案,合理界定此类拖拉机的机型并确定交强险费率档次,向广西保监局报批后执行。
费率调整后,各财产保险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加强对投保拖拉机的核查,严格实行验车验证承保,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承保拖拉机交强险,不得向投保人搭售商业保险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将把好拖拉机注册登记关和检验关,规范拖拉机牌证核发工作。对于2009年7月1日后领取牌证、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广西地方标准的超标车辆,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一律不进行登记、检验,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按照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承保,并向广西保监局和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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