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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铁计[1990]138号)

编辑:专汽知道网 时间:10.09.14 来源:中国专用汽车之都 标签:铁路 货车 统计 规则 1990 138 

第十一章 企业自备及企业租用车的统计

 

  企业自备及企业租用车(包括按轴公里计费的企业自备及企业租用车)的加入和剔出、运用和非运用的转变、装卸作业完了时刻及停留时间的确定,均按本章规定统计。


  第38条 计算货车加入、剔出的统计方法
  一、有企业专用线并经铁路局指定办理加入、剔出的车站,对进出企业专用线的企业自备及企业租用车,可在现在车中办理加入、剔出。由企业将车辆送到规定交接地点时,加入现在车。由车站将车辆送到规定交接地点时,从现在车中剔出。如无规定交接地点时,重车以装卸作业完了时刻,空车以进出铁路营业线时刻为加入、剔出。
  二、遇有下列情况比照企业自备车按加入、剔出计算:
  (一)新造及由国外购置的货车,在交付使用前的空车试运转,自进入铁路营业线时,加入现在车;试运转结束时,从现在车中剔出。
  (二)由铁路车辆工厂向企业或国外回送的新造以及修复的货车(装载在货车上的车辆除外),自进入铁路营业线时加入现在车;回送到达地点交出时,从现在车中剔出。


  第39条 不计算货车加入、剔出的统计方法
  凡无企业专用线或虽有企业专用线而未经铁路局指定办理加入、剔出的车站,均不在现在车中办理加入、剔出。货车由到达本站时算入,从本站发出时算出,在本站及专用线内均按现在车统计。


  第40条 运用车与非运用车及其转变时刻的确定
  凡计算现在车内的重车(不包括按轴公里计费的重车)按运用车统计,空车(包括按轴公里计费的重车)按非运用车统计。由运用车转为非运用车或由非运用车转为运用车时,以第41条的计算装卸车时刻为准。


  第41条 装卸作业完了时刻的确定
  一、装车:以装车作业完了并填妥货票时刻为准(有规定交接地点时须送到交接地点)。
  二、卸车:以车辆送到规定交接地点(无规定交接地点时为卸车作业完了)时刻为准。
  注:如卸车作业完了时刻,统计人员不易确认时,由铁路局根据车站实际情况,查定卸车平均停留时间,可规定卸车作业固定时间。


  第42条 货车停留时间统计
  凡按运用车统计的停留时间与一般运用货车停留时间的统计方法相同。
  注:1、企业自备车指在车辆中部涂有《××企业自备车》字样及企业所在站站名(无铁路路徽者)。
  2、企业租用车指铁道部批准租给厂、矿、企业定期使用,并在车辆中部涂有《××企业租用车》字样及企业所在站站名(有铁路路徽者)。
  3、按轴公里计费的车辆,指用企业自备机车或企业租用机车牵引的企业自备或企业租用的货车以及参加铁路营业运输的企业自备或企业租用空车回送时。

第十二章 未建立新线、地方铁路分界站的货车统计

 

 

  第43条 现在车及停留时间的计算
  营业线与新线、地方铁路接轨的营业车站对进入新线、地方铁路内的货车,按本站现在车统计,并计算货车停留时间(按专用线停留时间统计)。自到达本站时起至由新线、地方铁路返回本站发出时止,均计算为停留时间。


  第44条 装卸车的计算
  装卸车数和增加使用及增加卸空车的计算,与建立分界站的统计方法相同。


  第45条 深圳与九龙交接站的统计方法,比照地方铁路分界站统计方法统计。

第十三章 通过新线铁路分流重车的统计

 

 

  第46条 通过新线铁路分流重车的统计方法
  一、由营业线装车通过新线再到达营业线卸车的分流重车,在向新线移交时,统计移交重车数,并填报在“装卸车报表(货报—1)”第15栏以分子表示,不包括在分母内;由新线接入时,统计接运重车数,计填报在“装卸车报表(货报—1)”第2栏以分子表示,不包括在分母内,到达局别使用车数(28栏至40栏)亦以分子单独表示。  
  二、一条新线的两端分界站在同一个分局管内时,该分局“工作量”中不包括此移交重车和接运重车。

第十四章 统计咨询

 

 

  第47条 统计咨询是统计的主要职能之一。在工作方面包括一次性统计调查(临时调查),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课题指导(包括有关重要统计技术业务及统计争议问题的研究解决)等方面统计服务工作。


  第48条 一次性统计调查属于专题性的调查,调查方式包括全面、重点和抽样调查。为了更好地发挥统计咨询职能,研究和解决货车运用管理工作方面问题,可根据需要进行一次性统计调查。全路范围一次性统计调查,调查方案由铁道部制定和部署,铁路局一次性调查,调查方案由铁路局制定和部署。


  第49条 调查统计分析,是统计的基本任务之一。货车统计要根据生产建设发展和加强生产经营管理需要,开展调查分析工作,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预警作用。


  第50条 有偿服务。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在《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之外提供统计信息咨询,实行有偿服务。计偿数额可视工作量大小、使用价值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五章 统计监督与统计监察

 

 

  第51条 实行统计监督是《统计法》规定的统计基本任务和主要职能之一。货车统计要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运输生产和运营管理情况进行统计监督,并对运输系统进行统计法规监督。


  第52条 统计监察是对贯彻实施统计法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货车统计监察人员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规检查和铁道部铁路统计监察有关规定,认真搞好统计监察工作,保证统计信息、原始单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科学性。有关单位、部门领导和人员,要保障统计监察人员依法进行统计监督工作的职权不受侵犯,对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处理意见,应及时处理,作出答复。

第十六章 原始记录


  对各种原始记录(除列车编组顺序表外),各铁路局为了基层工作方便和正确编制报表,可根据具体情况改变本规则规定的格式。


  第53条 列车编组顺序表(运统1)
  列车编组顺序表是记载列车组成情况,作为车站与车长间、路局(分局)之间交接车辆的依据。是运输统计的主要原始资料。有关人员必须按下列规定正确、清楚地填记。  
  一、凡由编组站、区段站及列车始发站发出的一切列车(包括挂有车辆的单机、轨道车附挂路用车),均由车站按列车实际组成情况编制本表,除留存一份外,一份交电报所(确报室),一份交车长(单机交司机,下同)带到次一区段站、解体站。对经由局(分局)分界站(包括分界站为中间站)交出的列车时,需增添一份由车长负责交界站统计人员。
  根据自局或自站需要,可增添本表份数。
  二、本表填记方法:
  (一)编组站名:填记列车始发的站名。
  列车在分界站或在运行途中的编组站、区段站更换本表时,表头仍应填记原编组始发站名。
  解体站名:为本列车的计划终到站。
  (二)年、月、日、时、分:按日历日填记列车计划发车月日时分。
  (三)列车车次:按调度计划填记。
  (四)自首尾:不用字抹销。
  (五)制表者、检查者,必须有签字(代号)或盖章。
  (六)吨位车种栏:填记货车吨位及车辆基本记号(车体的正楷新文字)。对按车辆辅助记号确定自重、换长的货车(守车),并应填记其辅助记号。
  吨位:标记载重为两位数者,个位数为“0”时“0”字可以不填,个位数不是“0”的和100吨及其以上的须填记全吨位。
  车种:对无基本记号的外国车和企业(包括军方)自备车,按其车辆外型构造,比照部属货车车种标记填记。
  (七)罐车油种栏:根据罐车车体标记,以简字填记。如轻(Q)、粘(L)、滑(H)。车体上的油种涂有代用字样时,按所代用的油种填记。
  (八)车号栏:根据车体上的大号码填记。如发现双号码时,以车底架侧梁号码为准。
  (九)自重及换长栏:车辆的自重及换长,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机车、车辆重量及长度表”的规定计算。无规定时在本栏填记车体标记的自重及换长。
  (十)载重栏:根据货票填记货物的实际重量(即承运人确定重量,无承运人确定重量按托运人确定重量)填记。但对沿途零担车,则不论重空和装货多少,均一律按货车标记载重的三分之一填记。
  注:一票多车只有合计载重吨数时,用上下括号表示。
  为计算营业货物的列车载重,对下列装载重量,在载重栏内另以左右括号表示:
  1、重客车按客车车体外部标记载重计算;
  2、代客重车按每辆10吨计算;其它装非营业货物的非运用重车,按实际装载重量计算;无实际装载重量时,按标记载重三分之一计算;
  3、回送铁路空集装箱一吨箱每个自重0.2吨、五吨箱每个自重按1.0吨计算、十吨箱每个自重按2.0吨、二十英尺箱每个自重按2.5吨计算;
  4、整车回送篷布每张按60公斤计算;
  5、其他铁路货车用具(加固材料、军用备品等)按实际重量计算,整车回送无实际重量时,按货车标记载重的三分之一计算。
  本栏的载重量按辆以吨为单位填记,吨以下四舍五入。
  (十一)到站栏:按货票或其它货运票据填记重车的到达站名。多站整装零担车及整车分卸,应分别填记第一及最终到达站的站名。水陆联运货票,按到达第一个水陆口岸站填记。其他有指定到站的车辆亦在此栏记到达站名。
  (十二)货物名称栏:按货票记载的货物名称填记。对下列车辆按规定的字样填记。
  1、沿途零担车填记“沿零”字样,整装零担车填记“整零”(包括集装箱装载的整零)字样;
  2、运用空车,填记“空”字;
  3、运送军运货物的货车,填记军运号码;
  4、非运用车填记非运用种别。如“检修”、“代客”、“路用”、“局自备”字样,企业自备空车、企业租用空车填记“自备”、“租用”字样;
  5、整车回送铁路空集装箱填写“空集装箱”字样;
  6、一车货物有数种品名时,按其中重量最多的货物品类填记;如只有一个重量时,按第一个品名填记。并在品名之后增填“等”字。
  (十三)收货人或卸线栏:按铁路局规定填记。
  (十四)发站栏:按货票填记重车始发站名。
  (十五)篷布栏:根据货票和“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填记铁路篷布张数。
  (十六)记事栏:除填记下列事项外,其余按铁路局的规定填记:
  1、对装载危险、易燃货物的车辆,按《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填记隔离记号。
  2、对外国车辆,填记国名。对企业自备和企业租用车辆,填记企业简称。对军方自备车应填“军方自备”字样。
  三、“自编组站出发及在途中站摘挂后列车编组”各栏,按下列方法填记:
  (一)站名:编组始发列车填记始发站名。列车在分界站或在运行途中的区段站更换本表时,则填记更换站名。
  (二)客车:填记客车(包括简易客车)的辆数。
  (三)货车:其重、空车为运用车的重车、空车。非运用车为检修、代客、路用、企业自备及租用空车、局自备车等。其中代客栏为棚车代用客车辆数。
  (四)守车:为实际守车数。
  (五)其他:填记不属于客、货、守车范围的机械车辆、架桥机、起重机、无火机车等。
  (六)合计:为列车编组总辆数(不包括本务、重联、补机及有火附挂机车等)。
  (七)自重:填记全列车(包括无火机车)加总后的自重吨数(吨以下四舍五入)。
  (八)载重:填记表内载重栏加总后的吨数。对表内载重栏用左右括号表示的重量,应另行加总,亦在本栏另以左右括号表示。
  (九)总重:填记本项自重加载重及载重栏内括号重量的总吨数。
  (十)换长:填记全列车辆(包括无火机车)加总后的换长。
  根据站调或值班员的通知,临时加挂重联或有火附挂机车的换长以分子表示,不包括分母内。对本务机、补机和图定双机牵引区段重联机车的长度,不包括列车换长之内。  
  (十一)铁路篷布合计:为铁路篷布总张数。
  四、列车中有装载回送铁路的检修车时,须另填本表一份,填记被装载车辆的车种、车号及辆数,并注明“第×××次列车运统一附件”字样,作为各车站(分界站)出入车数的依据。
  五、本表在列车出发、运行途中及到达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车号员编制本表后,应与现车进行核对。
  (二)车长在列车出发前,向车站领取本表,并与现车进行核对,发现不符时应要求车站更正。
  (三)列车在中间站摘挂车辆时,由车长将摘下车辆记载抹销,将加挂车辆有关事项记入空白行内,并在各该车辆的记事栏内注明摘挂车辆站名以及填记摘挂后列车编组情况各栏。
  (四)列车到达后,车长应将本表移交车站,由车号员与现车核对,发现不符时应要求车长更正。
  列车编组顺序表(略)。
  六、车站对本表应分别到、发列车逐日整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七、“运统1甲”定为确报用编组顺序表。
  “运统1乙”定为列车编组通知单(司机报单用)。


  第54条 行车日志(运统2、3)
  一、本日志是各车站记录列车运行情况的原始资料。
  主要用途如下:
  (一)记载列车到发时刻,作为填记货车出入登记簿(运统4)的依据。
  (二)记载列车运行实际情况,作为向分局或铁路局列车调度员报告的资料。
  (三)确认区间是否空闲的根据。
  二、凡占用闭塞区间,在本站办理到发(通过)的一切列车(包括单机、各种轨道车)均在本日志内记载。
  三、本日志由车站(场)值班员填记。
  (一)本日志的月、日按日历日填记,单、双日分别使用时,应按统计日(昨日18.01至今日18.00)为更换日志时间。
  (二)填记列车到、发时刻,应按日历日(昨日0.01至今日0.00)填记实际到、发时刻。
  (三)表中各栏根据本规则和有关规定填记。
  中间站行车日志(运统2)
  中间站行车日志(运统2)(略)。
  编组站(区段站)行车日志(运统3)(略)。


  第55条 货车出入登记簿(运统4)
  一、本簿是分界站、编组站、区段站及大量装卸站登记货车出入情况,作为编制“分界站货车出入报表(运报—1)”和“现在车报表(运报—2)”以及登记“非号码制货车停留时间登记簿(运统9)”的资料。
  二、根据下列原始资料填记:
  (一)随同列车出入的货车,根据“列车编组顺序表(运统1)”填记。
  (二)不随同列车出入的货车,根据本规则第十条之二的规定填记。
  三、填记方法如下:
  (一)方向(1栏):按列车到发方向分别以出入时刻顺序填记。
  (二)列车车次(2栏):填记到发列车的车次,对不随同列车出入的货车,填记出入的种别,如“新造车”、“企业自备车”等。
  (三)到发时刻(3栏):根据“行车日志(运统2、3)”填记。不随同列车出入的货车,则根据各该规定的出入时刻填记。
  (四)出入的货车:凡计算车站出入的货车,均填记各有关栏内。
  (五)守车(48)栏:填记列车所挂的实际辆数,出厂的新造守车、检修守车,亦在此栏填记。
  (六)换算车小时栏,按下列方法填记:
  1、标准换算小时(4栏):一小时结算制的车站以本小时内出入的实际时分,按十进位小时填记。如18.20分到达(或发出)填记0.7小时。各站可采取一小时、三小时、六小时等不同结算制的办法填记。
  2、以标准换算小时(4栏)分别乘各栏(5、7、9、11、13栏)的车数,将各项乘积填记在各该换算车小时栏内(6、8、10、12、14栏)。
  注:8、10、12、14各栏的和,应等于6栏。
  四、每日十八点终了时应将本日入、出的各项车数分别加总,并分出其中随同列车的入、出,以及各种不随同列车的入、出合计数,作为填报“现在车报表(运报—2)”的依据。
  正十进位小时换算表(略)。
  逆算十进位小时换算表(略)。
  货车出入登记簿(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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