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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

编辑:专汽知道网 时间:10.09.15 来源:中国专用汽车之都 标签:关于 调整 轻型 载货 汽车 报废 标准 通知 经贸 1998 407 

执行时间:1998-07-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公安厅(局)、环境保护局、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及公平竞争,现决定将《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中轻型载货汽车(含超野型)的行驶里程、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调整为:


  一、累计行驶40万公里;


  二、使用10年;


  三、达到使用年限,汽车性能仍符合有关规定的,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5年的延缓报废。延缓报废的审定工作,按国经贸经[1997]4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最大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
  请遵照执行。

                       国家经贸委 国家发展计划委
                       公安部   国家环保总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七日

发布部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日期:1998年07月07日 实施日期:1998年07月07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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