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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交通系统创建文明行业实施办法(试行)(交体法发[1998]411号)

编辑:专汽知道网 时间:10.09.15 来源:中国专用汽车之都 标签:全国 交通 系统 创建 文明 行业 实施 办法 试行 (交 1998 411 

执行时间:1998-07-07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交通部关于印发<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部决定在全国交通系统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为推动这一活动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文明行业是以“服务人员、奉献社会”为宗旨,队伍素质好,行业风气正,经济效益高,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先进行业;是文明单位建设在全行业范围内的发展和延伸;是全国交通系统行业文明建设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行业活动是一项长期性的系统工程,首先在全国交通系统范围内进行,以后逐步向全国交通行业延伸。交通系统内的文明示范“窗口”建设是创建文明行业的试点和楷模,交通系统内的文明单位建设是创建文明行业的基础和保证,交通系统内各个子行业的创建文明行业活动是全国交通系统创建文明行业的前提和条件。交通系统内各单位的思想宣传工作和各种形式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以及交通系统各个子行业的创建文明行业活动都要纳入全国交通系统创建文明行业的整体部署。

 

  第四条 全国交通系统创建文明行业的奋斗目标是:在今后10~15年内,把全国交通系统的各个行业建设成为文明行业。

 

  第五条 全国交通系统创建文明行业的指导思想和根据任务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以经济工作为中心,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培育“四有”新人,树立行业新风,为交通改革和发展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实现以思想道德修养、科技文化水平、民主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交通职工队伍素质的显著提高;实现以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为主要标志的交通行业文明程度的显著提高,在全国交通系统形成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六条 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必须坚持两个文明建设有机结合。交通系统的宣传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是创建文明行业的思想政治保证,交通经济工作的改革和发展的创建文明行业的物质基础,交通系统各单位的企业管理工作是创建文明行业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创建文明行业活动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科学管理,严格规范,引进竞争机制,加强社会监督,从基层抓起,从基础抓起,强化过程管理,讲求两个文明建设的实效。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交通系统各单位。

第二章 条件



 

  第八条 文明行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武装干部职工,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完成各级党委、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务,坚持两个文明建设一起抓的方针,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深化思想道德建设,把创建文明行业活动贯穿于行业工作的各个方面,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良好行业道德风尚,交通生产、建设和改革成效显著,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二)建立了创建文明行业的组织领导体系、工作保证体系、服务标准体系和社会监督体系。
  (三)文明行业申报单位下属的一级单位在近10年内分别有20%以上的单位获得省、部级以上文明单位(先进单位)综合性荣誉称号,有30%以上的单位获得县、处级以上文明单位(先进单位)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九条 文明行业申报单位或下属一级单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2年内不得申报部文明行业:
  (一)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人身及经济损失;
  (三)发生严重服务质量服务质量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第三章 申报、评审、命名



 

  第十条 文明行业创建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类指导、科学规范、分段实施、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原则。全国交通系统各子行业的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由部负责组织,申报工作分系列进行,部负责管理部确定的申报系列行业主管部门的申报、评审、命名工作。各申报系列行业下属的其他内部子行业的文明行业、文明单位的创建、申报、评审、命名工作由各申报系列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组织进行。部确定的文明行业申报系列行业及申报主管部门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系统以及交通厅下属的公路系统、水运系统、运管系统、稽征系统可分别作为申报系列行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分别负责申报;
  交通系统各企业集团分别作为申报系列行业,由各企业集团分别负责申报;
  长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武警交通指挥部分别作为申报系列行业,由上述单位分别负责申报;
  交通系统的科研、教育、水监、救捞、船检、部属及双重领导港口及通信等系统分别作为申报系列行业,由部科技司、教育司、安监局、救捞局、船检局、水运司和中国交通通信中心分别负责申报。
  部机关及其他未归口的在京交通单位作为申报系列行业,由部机关党委负责申报。

 

  第十一条 文明行业实行预申报制度。申报工作从1999年开始,每年进行一次。要求参加当年评选的行业需要在上一年度的10月31日之前提出申报要求。

 

  第十二条 文明行业的评审、命名工作从2000年开始,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三条 申报部级文明行业的交通系统要在严格自查的基础上,填写部统一下发的《全国交通系统文明行业申报表》,并呈报创建文明行业自查报告,一式20份。

 

  第十四条 部对文明行业的评审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方针;坚持两个文明建设统一检查考核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综合评价的方法。经审定符合文明行业条件的交通系统子行业将由部授予“全国交通系统文明行业”荣誉称号。

第四章 组织领导和管理



 

  第十五条 全国交通系统的文明行业创建工作在部党组织领导下,由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人员成立部创建文明行业评审领导小组,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作为具体办事机构。

 

  第十六条 交通系统各单位及行业主管单位要加强对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的领导,切实做好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建档、申报、评审、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 部级文明行业荣誉称号有效期为3年。被命名的文明行业在命名有效期内发生严重问题的,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理。有效期满、创建文明行业工作持续发展的子行业可向部提出申报,要求复审,经部创建文明行业领导小组复审合格后,部将予以重新认定,复审不合格的取消荣誉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交通系统各行业、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本单位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部门:交通部 发布日期:1998年07月07日 实施日期:1998年07月07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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