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保监局制定实施《山东财产保险公司赔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山东省内(青岛除外)财产保险公司支付的赔款必须以转账方式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本人,修车时车主一般先垫付维修款项。
据山东保监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不法团伙编造虚假赔案、利用送修车辆扩大损失领取额外赔款等情况时有发生,被保险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保险公司的资金安全受到不当侵蚀。为切实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对赔款资金的管控力度,防范少数投机人员借保险索赔谋取利益,山东保监局出台了该《办法》。
《办法》规定,财产保险公司支付的赔款必须以转账方式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本人。特殊情况下,可以支付给受益人、责任保险涉及的第三者或指定的车险代索赔维修单位,不得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自2009年9月1日起,山东保监局辖区内所有产险机构赔款支付均按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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