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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主体过窄 治理汽车污染重在加强监管

编辑:马经理 时间:14.01.01 来源:北京商报 标签:汽车 污染 货车 

 

  中国专用汽车网讯:1990年颁布的《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至今还未退休下岗,但是有关部门也好像把它忘记了。这个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汽车及其发动机产品的排放情况,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监督检测机构进行抽测,抽测频率每季度不得多于一次,每年不得少于两次。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这个规定现在有谁在执行”?

处罚主体过窄 治理汽车污染重在加强监管

  媒体报道,今年9月一位客户购买货车,虽然新车的合格证上显示符合国Ⅲ标准,但是经法院委托有关机构检测,该车尾气排放控制系统不工作,排放不符合国Ⅲ标准。经销商的工作人员称,EGR循环系统只是摆设,为了应付国Ⅲ标准。EGR循环系统不工作也不影响车的使用,很多司机买了车后甚至会自行将系统卸载下来。北京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放管理处处长李昆生也曾说过,很多重型货车出厂时就不达标,贴有国Ⅲ绿标的车不达标,在业内是公开的秘密。这说明在汽车出厂环节、上牌环节都存在漏洞,使得大量不达标车辆上路行驶。

  根据《2012年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按车型分类,全国货车排放的NOx和PM明显高于客车,其中重型货车是主要贡献者;而客车CO和HC排放量则高于货车。按燃料分类,全国柴油车排放的NOx接近汽车排放总量的70%,PM超过90%;而汽油车CO和HC排放量则较高。按排放标准分类,占汽车保有量9.5%的国Ⅰ前标准汽车,其排放的四种主要污染物占排放总量的40%以上;而占保有量53.7%的国Ⅲ及以上标准汽车,其排放量还不到排放总量的25%。按环保标志分类,仅占汽车保有量16.4%的“黄标车“却排放了63.7%的NOx、86.6%的PM、55.9%的CO和60.4%的HC。

  重型货车、“黄标车“、国Ⅲ标准以下车辆是汽车污染大气的主要“责任者“,也应该是治理的主要对象,对这些车辆应该采取加快淘汰排放超标车辆的果断措施。2012年初,北京市启动多部门、多警种全面整治车辆违法及尾气超标24小时联勤联动机制,突出强化对大货车进入市区管控,降低尾气排放污染。这只是突击性行动,必须坚持常抓不懈。有些城市曾经利用尾气遥感监测车对市区行驶车辆进行尾气监测,抓拍尾气超标车,被抓拍的尾气超标车要到尾气监测站进行复查,如果复查仍不合格将会被要求限期整改。应该鼓励采取这类先进监控措施。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虽然有对汽车尾气污染处罚的条款规定,但罚款数额普遍较低、威慑不足。另外,针对违法行为,处罚的主体大多是违法行为人,而不作为的企业单位没有被处罚。责任追究的处罚主体过于狭窄,难以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不利于我国汽车尾气污染防治政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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